汇川区泗渡镇红维副食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吴跃奎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0303MA6GTBU79U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遵义市汇川区泗渡镇布政村建设组(唐家店)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汇烟处﹝2026﹞第21号
2026年1月23日10时10分,我局执法人员接举报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泗渡镇松杉村松桃组有一间库房内存储大量违法卷烟。2026年1月25日9时40分,我局执法人员郭松(24030252021)、徐斌(24030252023)等会同公安民警到达举报地点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泗渡镇松杉村松桃组库房,向现场负责人冯龙正出示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告知相关权利和义务后,在现场负责人冯龙的配合下,依法对该库房进行检查,当场查获涉嫌违法的卷烟:黄果树(佳遵)23条、中华(硬)108等共计57个品种(伍拾柒个品种),1942条(壹仟玖佰肆拾贰条)卷烟。所以卷烟为条盒硬盒、条盒软盒,包装完好。当事人吴跃奎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证号:520302104948,有效期限:2023年11月06日至2027年11月02日。经营地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泗渡镇布政村建设组(唐家店),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泗渡镇松杉村松桃组库房为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泗渡镇布政村建设组(唐家店)经营场所卷烟库房。当事人吴跃奎于当日11时20分达到现场。经调查: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泗渡镇松杉村松桃组库房系当事人吴跃奎位于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泗渡镇布政村建设组(唐家店)经营场所卷烟库房,当事人为谋求利益,在2025年9月开始通过手机微信群向多人购买卷烟,每次购买卷烟数量在30至50条,并由卖家将卷烟送至当事人经营场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泗渡镇布政村建设组(唐家店)。当事人购买的卷烟具体数量、品牌忘记了,总的购买了1900多条,当事人将卷烟存储在库房,准备用于销售,还未销售就被我局执法人员查获,无违法所得。当事人无法提供该批卷烟的合法有效证明,购买卷烟均以现金交易,微信记录被当事人吴跃奎删除,查找不到销售者,无法对该批卷烟进货价值进行核实,依据《贵州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物品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黔烟计〔2024〕14号文件)第四章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贵州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2026年上半年卷烟和雪茄烟统一价格目录的通知》(黔烟计〔2025〕8号)核定涉案金额为371170.00元。因该案涉案金额较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7号)第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烟草专卖局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我局于2026年3月11日将该案移送至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处理,经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回复该案不构成非法经营罪于2026年3月11日退回我局作行政处罚。以上证据足以证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的规定,构成了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
参照《贵州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黔烟法﹝2023﹞3号)第九项,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违法程度严重情形:“违法进货总额在3500.00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进货总额9%以上、10%以下的罚款。”当事人吴跃奎的违法金额为371170.00元,无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属于违法程度严重。
本案无违法所得,建议:1.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10%的罚款,罚款371170.00×10%=37117.00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371170.00元
贵州省烟草专卖局
2026-04-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