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营口市九州通广仁堂大药房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钱东宇注册资本:4.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210802L79974811G所属地区:辽宁省
企业地址: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新兴大街纺南里48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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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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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营市监综药处罚字〔2023〕108号
当事人销售劣药“五味清浊丸”,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的情形,即该款第(七)项“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的情形,应该按劣药论处。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的规定,应对其进行处罚
依据《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药品销售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 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之规定。 依据《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具备以下情形的,视为符合《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充分证据”,依据该条规定,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没收违法所得493元的行政处罚。
0.00元
营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1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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