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珠城商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燕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20200MA71HCQ795 | 所属地区:甘肃省 |
| 企业地址:甘肃省嘉峪关市雄关西路1115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10-29
(2024)甘02民终523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嘉峪关珠城商贸有限公司,甘肃富城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嘉市税稽罚﹝2025﹞39号
(一)你单位存在企业及法人资金混同,经核实发现你单位部分收入未按规定申报纳税。你单位2023年1月至2023年3月取得收入274522.14元(含税下同),已申报收入230547.48元,少申报收入43974.66元,2023年4月至2023年6月取得收入721671.42元,已申报收入544560.67元,少申报收入175357.18元,2023年7月至2023年9月取得收入1421536.77元,已申报收入1349498.88元,少申报收入72037.89元,2023年10月至2023年12月取得收入401288.07元,已申报收入301632.89元(已纳税额218.84元),少申报收入99655.18元。2024年1月至2024年3月取得收入124636.89元,已申报收入124636.89元,2024年4月至2024年6月取得收入50812.32元,已申报收入50812.32元,2024年7月至2024年9月取得收入20941.78元,已申报收入16290.10元,少申报收入4651.68元,2024年10月至2024年12月取得收入1336.63元,已申报收入1336.63元。2025年1月至2025年3月取得收入111392.15元,已申报收入111392.15元,2025年4月至2025年5月你单位取得收入为246174.39元。由于你单位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季度申报增值税,对你单位2025年4月至2025年5月的税款企业自行办理纳税申报。1.增值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年修订)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第十二条“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第一条“一、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第二条“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之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第一条“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之规定,你单位少缴纳增值税6284.84元。2.城市维护建设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第二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第四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一)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第二条“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之规定,你单位少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219.96元。(二)经查,你单位2023年度实现主营业务收入2808120.64元、2024年度实现主营业务收入197727.62元,你单位虽设置账簿,但成本资料、费用凭证残缺不全,企业与个人资金混同使用,根据现有会计凭证、账簿等财务核算资料难以通过查账的方式确认你单位以上期间的实际经营成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第四条“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具体情况,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核定应税所得率或者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其应税所得率:(一)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的;”、第五条“税务机关采用下列方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二)按照应税收入额或成本费用支出额定率核定……”、第六条“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第八条“应税所得率按下表规定的幅度标准确定:……其他行业10-30”之规定,核定你单位2023年应纳税所得额为280812.06元,核定2024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9772.76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五条“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第三条“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延续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之规定,你单位少缴企业所得税15029.24元。
追缴你单位因偷税少缴的增值税6284.84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19.96元、企业所得税15029.24元,并处少缴税款50%的罚款,即10767.04元。
10767.04元
国家税务总局嘉峪关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5-09-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