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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江岸区三苹水产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喻汉发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0102MA7JL1UPXF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武汉市江岸区赵家条80号中胜市场第9号摊位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岸市监处罚〔2023〕122号
当事人于2023年4月13日从武汉市黄陂区四季美水产批发市场B区903号(四季美黄中祥鱼行)购进鲜活草鱼27斤,每斤进价6.5元,销售价每斤8元;鲜活鳊鱼13斤,每斤进价7元,销售价每斤8元。共计货值金额320元,违法所得320元。依据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是禁止添加的化合物,当事人经营含有五氯酚酸钠的鲜活草鱼、鲜活鳊鱼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禁止销售下列使用农产品:(一)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和剧毒、高度农药,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之规定。
当事人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和第四款“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给予警告处罚。 当事人经营含有禁止添加的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禁止销售下列使用农产品:(一)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和剧毒、高度农药,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之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的规定,当事人货值金额为320元,未超过一万元;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第十二条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第十七条第(一)项“对违法行为给予罚款处罚,法律规范条款设定了罚款的上下限的,罚款幅度按照以下规定裁量:(一)减轻处罚的罚款在法定罚款下限值10%以上、下限值(不含下限值)以下范围内确定;”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320元、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 综上,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320元; 3、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
10000.00元
江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25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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