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首市不贰餐饮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黄念 | 注册资本:30.0万元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081MAENWTYK75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荆州市石首市东方大道12号城市广场二期8幢3屋商铺301-305(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石首市监处罚〔2026〕65号
当事人于2026年1月2日从武汉市洪山区鑫荟莱经营部购进1次谷饲眼肉,购进单价为28元/kg,数量25kg,金额共计是700元,是采用微信转账。当事人利用消费者对食材纯度和品质的信任心理,以猪肉制品(谷饲眼肉)为实际原料制作菜品,却在菜单中标注菜品名称为“香菜碎牛肉”,并以此名称向消费者对外销售,刻意隐瞒真实食材品类,虚构牛肉原料属性,作出与实际食材不符的菜品标识。当事人涉案产品谷饲眼肉其配料表中明确为精选黑猪肉、食用盐、水,并没有牛肉成分,当事人提供的采购明细上产品名称为猪谷饲眼肉。...[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违法本法第九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经本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壹万伍千元(15000.00)。
15000.00元
石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