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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奔宝电动车销售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阿不都吉力力·吾斯曼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53101MA7AB3RP3B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远方市场B期2A22区000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喀市市监稽处罚(2023)269号
经查,喀什奔宝电动车销售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11月28日,主要从事电动车,电动自行车销售。为了获取利益,当事人于2023年6月1日从“浙江奔宝车业有限公司营销中心”以1099元/辆的价格购进了10辆型号为“TDT053Z”的“奔宝电动自行车”。于2023年7月12日,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凯威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当事人待售的型号为“TDT053Z”进行抽样检测。2023年9月10日,我局收到威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不合格检测报告(编号为No:WCJ2023-0680),检测结论:经检测,样本的所检“整车质量”和“蓄电池防篡改”项目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标准要求,判定为为不合格。当事人未销售上述电动自行车,现场电动自行车标价:2500元/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七十二条:“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所规定的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计算。”之规定,故上述不合格批次的电动自行车货值为25000元(2500元/辆(标价)×10辆=25000元)。因案发时,10辆型号为“TDT053Z”的“奔宝”牌电动自行车尚未销售,故无违法所得。
1、没收10辆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2、处以15000元的罚款;
15000.00元
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27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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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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