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国线黄山风景区游客集散中心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纪玉权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41000762789765B | 所属地区:安徽省 |
| 企业地址: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汤口镇寨西新国线黄山风景区游客集散中心综合楼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6-18
(2025)皖1003行初5号
撤销《依法履职情况答复书》
汪**
黄山市黄山区汤口镇人民政府,黄山市黄山区林业局,黄山市黄山区水利局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2
2025-05-13
(2025)皖1003行初5号
撤销《依法履职情况答复书》
汪**
黄山市黄山区水利局,黄山市黄山区林业局,黄山市黄山区汤口镇人民政府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9-03-18
2018-07-06
(2017)皖1003民初269号
合同纠纷
新国线黄山风景区游客集散中心有限公司与新华通讯社安徽分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75648.00元
民事案件
2
2019-03-18
2018-07-06
(2017)皖1003民初269号
合同纠纷
新国线黄山风景区游客集散中心有限公司与新华通讯社安徽分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75648.00元
民事案件
3
2018-12-06
2018-11-14
(2018)皖10民终532号
合同纠纷
新华通讯社安徽分社、新国线黄山风景区游客集散中心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4
2018-12-06
2017-12-19
(2017)皖1003民初269号之一
合同纠纷
新国线黄山风景区游客集散中心有限公司与新华通讯���安徽分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17-11-29
2017-11-16
(2017)皖10民辖终69号
合同纠纷
新华通讯社安徽分社、新国线黄山风景区游客集散中心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管辖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黄景市监处罚﹝2026﹞18号
当事人于2021年4月20日开始销售保险,期间与两家保险经纪公司开展合作。2021年4月20日至2025年10月31日期间与深圳美联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合作,2025年11月5日至今与北京恒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合作。当事人与上述保险公司合作销售意外险,与北京恒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合作期间保险费收取4元/人,保险凭证上显示保险费4元。当事人在游客购买换乘景区大巴车票时搭售该保险,窗口工作人员销售时未询问游客是否需要购买保险,仅告知车票19元,保险4元,一共收取的费用。执法人员调取了当事人2026年1月至4月售票窗口的部分监控,监控视频中各窗口售票人员均存在未询问游客是否需要购买保险的行为,多数游客听到当事人窗口工作人员告知的车票和保险总价款后,即出示手机支付码一次支付了车票和保险两笔总的费用,游客付费结算后,当事人窗口工作人员打印车票和保险凭证交给游客。部分游客听到有销售保险后产生疑问,询问保险相关情况后,部分选择不购买,部分选择购买。因当事人销售的意外险三天有效,只在游客上山换乘时销售,部分游客下山换乘购买车票时发现只需支付19元,与上山换乘支付的23元有出入,导致部分游客产生疑义,找出上山购票时的车票和保险凭证发现有搭售4元意外险,导致要求退保。当事人提供了《关于保险销售情况的说明》,说明其与北京恒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自2025年9月30日合作,2025年11月5日开始正式合作销售保险,2025年11月5日至2026年3月31日共销售保险290363份,退保3949份,理赔25份。当事人利用销售车票的便利条件搭售保险,在销售保险时未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虽在窗口处摆放了黄山景区旅游意外险4元/人(可选)的公示牌,但“可选”字样较小。在显示屏上公示了黄山景区旅游意外伤害险:4元/人次(可选),但游客在公共陌生的环境下匆忙购买车票上山很难注意,且当事人窗口工作人员在销售保险时未口头询问游客是否需要购买保险,导致部分游客未知晓支付的费用里含保险费,被动购买了保险,引发部分游客投诉及退保。当事人搭售保险时未以显著的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该行为违背了消费者的意愿,构成违背消费者意愿搭售保险的行为。考虑到当事人在其销售保险期间购买保险的游客人数较多,无法区分哪些游客系自愿购买,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十四条“经充分调查,违法所得数额仍然无法查清的,可以不再单独计算违法所得,但应当在确定罚款数额时作为考量因素”。同时因当事人现场收取消费者的4元均为游客购买了价值4元的保险,事后保险公司再给予当事人一定分成,游客支付了4元保险费,获得了4元的保险保障,若出现意外可以凭保险单获得4元保费对应的理赔。故本案按没有违法所得处理。在本局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主动进行了整改,在各窗口张贴了醒目的自愿购买保险提示,并要求窗口工作人员销售保险时履行告知保险自愿购买的义务。2026年6月3日,当事人变更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由舒心桃变更为纪玉权。
1;罚款壹拾贰万元。
120000.00元
黄山风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