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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贝尔市任行游旅行社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裁判文书 2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周心艳注册资本:3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507023290780819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水岸壹号二期5号楼一单元2201室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6-06
(2022)内0703民初402号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满洲里市扎区聚福楼酒店
呼伦贝尔市任行游旅行社有限公司
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12-07
2022-04-24
(2022)内0703民初312号
旅店服务合同纠纷
满洲里市扎区聚福楼酒店、呼伦贝尔市任行游旅行社有限公司旅店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2-09-07
2022-08-30
(2022)内0703执275号
服务合同纠纷
满洲里市扎区聚福楼酒店、呼伦贝尔市任行游旅行社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额)文综罚字〔2025〕6号
2025年7月18日10时50分,我局执法人员董吉(05030521054)、耿金凯(05030521051)与额尔古纳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联合在额尔古纳市105检查站进行执法检查工作,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后对车号蒙E11823旅游客车所承载的游客团队进行执法检查,在询问导游时,车上带团导游刘昊自称是呼伦贝尔任行游旅游有限公司的计调,没有取得导游资格证,受旅行社委托将该旅游团带到额尔古纳市由旅行社委派导游魏艳龙接团,同时刘昊随身携带一份旅行社派团单(团号:RXY0002-250716-2),该单显示刘昊为该团队导游,旅行社为呼伦贝尔任行游旅行社有限公司,发团日期为2025年7月16日,随即执法人员与车上游客核实,刘昊向游客介绍自己为该团队导游,负责该旅游团行程事宜。执法人员当场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调查询问笔录一份。执法人员对整个检查过程进行了全程拍照、录像取证。 经批准,我局于2025年7月19日依法对呼伦贝尔市任行游旅行社有限公司涉嫌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活动及刘昊涉嫌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立案调查,由耿金凯、苏世闻负责办理此案。2025年7月20日我局对呼伦贝尔市任行游旅行社有限公司下达《调查询问通知书》(额 文调通字【2025】4号),7月25日,该旅行社负责人赵微微到我局接受调查询问,8月22日,下达《调查询问通知书》(额文调通字【2025】5号)导游魏艳龙到我局接受调查询问,二人笔录证实关于无导游证人员刘昊为呼伦贝尔市任行游旅行社有限公司的旅游团提供导游服务的事实。 初步证据: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刘昊身份证复印件1份、任行游旅行社经营者赵微微身份证复印件1份、任行游旅行社法人周心艳身份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呼伦贝尔市拾美旅行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服务信用代码911507023290780819)复印件1份、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许可文号:内旅字【2015】86号 编号:L-NMG01055)。证明当事人的身份信息合法有效及所服务的旅行社主体资质。 2、《现场检查笔录》1份,编号(额)文综检(勘)字〔2025〕第13号 ;《调查询问笔录》3份(当事人刘昊、旅行社负责人赵微微、导游魏艳龙);刘昊提供电子行程单1份、赵微微提供地接确认件1份、全国旅游团队服务管理系统电子行程单1份、深圳发现之旅与地接社合作经营合同书1份、内蒙古自治区旅游车辆租赁合同1份。 证明当事人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的书证。 3、执法记录仪视频2份,现场检查图片4张。证明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情况。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六千元(¥6,000.00)整。 2、给予呼伦贝尔市任行游旅行社有限公司直接责任人赵微微(身份证号码:150422198709120958)罚款人民币三千元(¥3,000.00)整。
9000.00元
额尔古纳市文化旅游体育局
2025-09-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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