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福鼎市前岐财来炸货铺(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余真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50982MA8TXEYJ8K所属地区:福建省
企业地址:福建省福鼎市前岐镇福昌路80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鼎市监处罚〔2024〕2-39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5月14日向林某购进芋头饭5盒、乌米饭5盒、肉酱2盒、猪油1瓶、剁椒酱1瓶作为食品原料制售菜品,上述食品无任何标签信息,且均使用塑封包装,购进后放置于当事人厨房冰箱内。上述食品原料购进价格分别为芋头饭及乌米饭5元/盒,猪油25元/瓶,剁椒酱20元/瓶,肉酱25/盒。经对林某进行调查,当事人购进上述食品原料情况属实。 当事人购进上述食品原料未查验销售方林某经营资质、相关商品合格状态,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直接将相关食品原料用于制作菜品。截至检查当日,当事人共使用芋头饭及乌米饭各一份制作菜品,销售金额为24元,其余食品原料尚未使用。故本案货值金额为159元,违法所得24元。 当事人购进的食品原料均使用塑封包装,应属于预包装食品,相关食品无任何标签标识,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的规定。 当事人购进食品原料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第二款“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规定。
警告|罚款(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24元)|没收非法财物(0元)
5000.00元
福建省福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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