蛟河市大苞米网红食品大卖场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长义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281MA17R0HA2Q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吉林市蛟河市长安街长宁委(世纪B号楼)7-2丘-6栋东6门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蛟市市监食罚字〔2024〕39号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比利时风味焦糖饼干,生产日期:2023年5月11日,保质期:10个月,数量9盒,规格120g/盒,该产品在执法人员于2024年9月29日现场检查当天已超过保质期。以上产品当事人无法提供产品的购进票据及供应商资质,且当事人无法提供销售记录,因此无法确定以上产品在超过保质期后是否销售,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本案对照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当事人经营的比利时风味焦糖饼干,数量9盒在执法人员检查时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吉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及第二十条吧之规定,我局2024年 月 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蛟市市监 罚告字〔2024〕 号《行政处罚告知书》,期限内当事人未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依据《吉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及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建议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比利时风味焦糖饼干9盒);
3、罚款5000元。
5000.00元
蛟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11
2
蛟市市监食罚字〔2024〕14号
经查,2024年1月25日蛟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蛟河市大苞米网红食品大卖场日常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店正在销售的坚果乳酪(巴旦木味),生产日期:2023年2月10日,保质期:9个月,数量10盒,规格80g/盒。该产品在执法人员检查当天已超过保质期。以上产品由经营者于2023年9月21日以130元/箱(20盒/箱) 购进1箱,购进后在产品超过有效期前共销售10盒,剩余10盒截止至执法人员检查当天未进行销售且产品已超过保质期。
本案对照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经营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行为,违反了《吉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我局2024年2月2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蛟市市监食罚告字〔2024〕1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期限内当事人未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依据《吉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建议处罚如下:
1、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坚果乳酪(巴旦木味)10盒);
2、罚款2000元。
2000.00元
蛟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3-01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4-08-01
个体户未按规定公示年报
蛟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