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衡阳市叁叁建材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彪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30400MA4LFB9Q5X所属地区:湖南省
企业地址: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祝融路8号沐林美郡8栋505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衡市监案处﹝2025﹞147号
当事人生产的砌筑水泥包装袋上面标注“湘江牌?”注册商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的规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处罚。当事人未取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生产列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目录》的砌筑水泥,包装袋上面标注“生产许可证号(湘)XK08-001-00043”,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条“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和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规定,构成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和伪造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第五十一条“伪造、变造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处罚
处罚款105000元
105000.00元
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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