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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江北甬江萌芽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徐灵广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05MA2CMJD141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茂悦商业中心32号、包家漕路237号、环城北路西段207弄39号3-3、3-4、3-5、3-6、3-7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甬北市监处罚〔2025〕500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12月18日购进1盒磷酸锌水门汀和1盒磷酸锌水门汀。当事人于2021年12月27日购进10盒咬合纸。当事人于2023年5月24日购进3盒保丽净假牙稳固剂。其余查获的玻璃离子体水门汀和牙胶尖,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资料。据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陈述,上述医疗器械的进货单位都是某某某某(杭州)医药有限公司。当事人购进上述医疗器械后放置于储藏间内,并对部分医疗器械进行使用,但没有使用记录。截至被本局执法人员查获,根据现有证据,认定上述过期的医疗器械的货值金额共计265.3元。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按一万元计算,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按规定执行玻璃离子体水门汀和牙胶尖的进货查验义务,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属医疗器械使用单位购进医疗器械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资质和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处罚如下:警告。当事人使用过期、失效的医疗器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属医疗器械使用单位使用过期、失效的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可以依法减轻处罚。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涉案2盒已开封的磷酸锌水门汀、1盒已开封的玻璃离子体水门汀、4盒咬合纸、2盒保丽净假牙稳固剂、4盒牙胶尖;2、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宁波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17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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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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