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威市凉州区武南供销合作社东河分销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朱生鹏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620602MA71H13N3W | 所属地区:甘肃省 |
| 企业地址: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古城镇东河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凉烟处﹝2025﹞第25号
-
本局认为,当事人武威市凉州区武南供销社东河综合商店在持有我局核发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明知该经营场所应当在甘肃省烟草公司武威市公司购进卷烟,仍从其他渠道购进卷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之规定,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当予以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武威市凉州区武南供销社东河综合商店停止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现本局决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处以当事人武威市凉州区武南供销社东河综合商店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购进的云烟(软紫)等共计5个品种54条卷烟进货总额5460.00元10%的罚款计546.00元(伍佰肆拾陆元整)。
546.00元
武威市凉州区烟草专卖局
2025-04-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