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烦县百姓大药房有限公司三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晓明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140123MA0GWLTB8P | 所属地区:山西省 |
| 企业地址:娄烦县南区鸿业小区1号楼9单元102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娄市监处罚〔2026〕16号
经查,当事人娄烦县百姓大药房有限公司三部于2023年12月16日从重庆安通医药有限公司购进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转办函》(并市稽转字〔2026〕第0028号)中载明的四味脾胃舒颗粒(标示生产企业及上市许可持有人:广西天天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批号:230780,规格:10g×15袋)5盒,进价金额为249.90元。2024年1月30日,娄烦县百姓大药房有限公司三部将上述四味脾胃舒颗粒5盒销售,5盒售价金额共计280.00元。当事人能提供从重庆安通医药有限公司购进四味脾胃舒颗粒的销售出库单(单据编号:SKPA0100721086)、发票(发票号码:23502000000050199141)、供货方资质、广西天天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检验报告单,当事人已履行药品进货查验义务。根据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转办函》(并市稽转字〔2026〕第0028号)载明,上述四味脾胃舒颗粒(标示生产企业及上市许可持有人:广西天天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批号:230780,规格:10g×15袋)被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为假药”。截止2024年1月30日当事人销售5盒从重庆安通医药有限公司购进的四味脾胃舒颗粒,当事人未收到关于四味脾胃舒颗粒的召回信息。此外,当事人于2024年2月23日从重庆泽福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购入8盒四味脾胃舒颗粒(上市许可持有人:广西天天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批号:230780,规格:10g×15袋/盒,进价金额:333.28元),于2024年4月17日和2024年5月17日分两次将8盒四味脾胃舒颗粒全部退回供货商重庆泽福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于2024年3月4日从陕西铭城医药有限公司购入8盒四味脾胃舒颗粒(上市许可持有人:广西天天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批号:230780,规格:10g×15袋/盒,进价金额:338.8元),于2024年3月26日将8盒四味脾胃舒颗粒(上市许可持有人:广西天天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批号:230780,规格:10g×15袋/盒,进价金额:338.8元)全部退回供货商陕西铭城医药有限公司。当事人销售5盒从重庆安通医药有限公司购入的四味脾胃舒颗粒(上市许可持有人:广西天天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批号:230780,规格:10g×15袋/盒)的行为,构成销售假药的行为。根据当事人提供的重庆安通医药有限公司销售出库单(单据编号:SKPA0100721086)上显示,5盒四味脾胃舒颗粒(上市许可持有人:广西天天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批号:230780,规格:10g×15袋/盒)购进金额249.90元,本案认定涉案产品货值金额249.90元;根据当事人计算机系统销售记录显示,2024年1月30日销售5盒四味脾胃舒颗粒(上市许可持有人:广西天天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批号:230780,规格:10g×15袋/盒,供应商:重庆安通医药有限公司)销售金额280.00元,故认定违法所得280.00元。至本案调查终结,我局未收到针对当事人关于四味脾胃舒颗粒投诉举报,国家企业信用系统中无当事人的行政处罚信息。
没收违法所得280.00元
0.00元
娄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