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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长市天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吴昊注册资本:88.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41181MA2MTPME12所属地区:安徽省
企业地址:安徽省天长市省级民营科技企业示范区东升路10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4-24
买卖合同纠纷
天长市天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王**
天长市人民法院
2
2025-09-08
(2025)皖1181民初624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天长市天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李*
天长市人民法院
3
2025-03-13
(2025)苏0681民初1500号
买卖合同纠纷
江苏吉莱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天长市天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启东市人民法院
4
2023-09-05
(2023)皖1181民初365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天长市天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孟**,刘**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5
2022-03-10
(2022)皖1181民初76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天长市天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方**
天长市人民法院
6
2019-10-08
(2019)皖1181民初245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天长市天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孙**
天长市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5-27
(2026)皖1181民初55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天长市天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王**
裁判文书
天长市人民法院
2
2026-03-11
买卖合同纠纷
天长市天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天长市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12-11
2025-09-24
(2025)皖1181民初624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天长市天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李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76395.00元
民事案件
2
2020-07-28
2020-07-10
(2020)皖1181执113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天长市天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66267.00元
执行案件
3
2020-07-28
2020-07-14
(2020)皖1181执1132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天长市天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19-12-02
2019-11-12
(2019)皖1181民初245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天长市天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64000.00元
民事案件
5
2019-07-30
2019-07-16
(2019)皖1181民初245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天长市天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17-11-30
2017-11-08
(2017)皖1181民初341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天长市天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屈**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17-11-30
2017-11-08
(2017)皖1181执保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天长市天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16-06-23
2016-06-23
(2016)皖1181民初2083号
买卖合同纠纷
深圳市联拓辉电子有限公司与天长市天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天市监处罚〔2024〕527号
2024年7月9日,当事人天长市天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14.96元/只的成本生产了批号2024.07.09的48V12Ah电动车充电器760只,以15.38元/只的成本生产了批号2024.06.12的48V20Ah电动车充电器820只,以21.22元/只的成本生产了批号2024.07.09的48V32Ah电动车充电器500只。2024年7月15日,在天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监督抽查中,对当事人生产的上述批次电动车充电器进行了抽样送检,其中48V12Ah、48V20Ah电动车充电器经委托安徽标检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按照GB42296-2022《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安全技术要求》标准检验,15个项目中均有3个项目不合格,具体为“标志”、“说明书”、“电源软线及输出线”不合格,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48V32Ah电动车充电器经委托天长市市场监督检验所按照T/CDQ001-2023《蓄电池充电器》标准检验,15个项目中有2个项目不合格,具体为“标志和说明”、“输入功率和电流”不合格,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2024年8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编号分别为2024BJ0057、2024BJ0058、TCSJ/BG-D20240120],当事人未对上述检验结果提出异议,也没有申请复检。另查明:2024年6月28日,当事人和无锡市梁溪区才燕电动自行车商行签订产品购销合同,订购上述48V12Ah、48V20Ah、48V32Ah电动车充电器,订购价格分别为17元/只、17元/只、23元/只。截止我局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时止,48V32Ah充电器已交付车行,其余48V12Ah、48V20Ah充电器均被我局依法扣押。当事人生产的上述被抽检批次48V12Ah、48V20Ah电动车充电器的货值金额共26860元,无违法所得。当事人生产的上述被抽检批次48V32Ah电动车充电器的货值金额11500元,违法所得881.1元。本案对照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1;罚款肆万玖仟壹佰壹拾捌元玖角;2;没收违法所得捌佰捌拾壹元壹角;3;没收被抽检不合格48V12Ah电动车充电器755只;48V20Ah电动车充电器815只。
49118.90元
天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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