嵊州市越发运输经营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马飞机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0683MA2BHXE536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绍兴市嵊州市经济开发区双塔路55号一号楼419(住所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绍越综执罚决字〔2025〕第000433号
2025年2月27日10时00分,当事人嵊州市越发运输经营部所属车辆(车牌号浙DZ67J5)擅自在绍兴市越城区东湖街道皋马线带泥运行,轮胎带泥面积占总面积1/4。当事人嵊州市越发运输经营部的行为违反了《绍兴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对以上事实均已承认。执法队员向其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其限期改正。当事人收到通知书后已对涉事车辆进行冲洗,完成整改。鉴于当事人违法事实的情况,参照《绍兴市综合行政执法系统高频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规定的情节,依据《绍兴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圆整的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
500.00元
绍兴市越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03-13
2
绍越综执罚决字〔2025〕第000432号
2025年2月27日9时00分,当事人嵊州市越发运输经营部所属车辆(车牌号浙DZ59G7)擅自在绍兴市越城区东湖街道皋马线带泥运行,车身带泥面积占总面积1/4。当事人嵊州市越发运输经营部的行为违反了《绍兴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对以上事实均已承认。执法队员向其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其限期改正。当事人收到通知书后已对涉事车辆进行冲洗,完成整改。鉴于当事人违法事实的情况,参照《绍兴市综合行政执法系统高频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规定的情节,依据《绍兴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圆整的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
500.00元
绍兴市越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03-13
3
绍越综执罚决字〔2024〕第004180号
2024年11月11日8时30分,当事人嵊州市越发运输经营部所属车辆(车牌号浙DZ59G7)擅自在绍兴市越城区东湖街道越兴路带泥运行,轮胎带泥面积占总面积1/6。当事人嵊州市越发运输经营部的行为违反了《绍兴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对以上事实均已承认。执法队员向其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其限期改正。当事人收到通知书后已对涉事车辆进行冲洗,完成整改。鉴于当事人违法事实的情况,参照《绍兴市综合行政执法系统高频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规定的情节,依据《绍兴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叁佰圆整的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300.00)
300.00元
绍兴市越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01-17
4
绍越综执罚决字〔2024〕第004181号
2024年11月13日9时30分,当事人嵊州市越发运输经营部所属车辆(车牌号浙DZ53G6)擅自在绍兴市越城区东湖街道越东路带泥运行,轮胎带泥面积占总面积1/6。当事人嵊州市越发运输经营部的行为违反了《绍兴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对以上事实均已承认。执法队员向其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其限期改正。当事人收到通知书后已对涉事车辆进行冲洗,完成整改。鉴于当事人违法事实的情况,参照《绍兴市综合行政执法系统高频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规定的情节,依据《绍兴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叁佰圆整的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300.00)
300.00元
绍兴市越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01-17
5
绍越综执罚决字〔2024〕第003459号
2024年8月12日15时20分,中队巡查发现当事人嵊州市越发运输经营部未经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审批同意,擅自在绍兴市越城区东湖街道则水牌10号地块随意倾倒建筑垃圾,方量约为10立方米,影响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中队同时向其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属违法行为。对此认定,当事人也予确认。当事人经教育后,已停止了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违法事实的情况,参照《绍兴市综合行政执法系统高频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规定的情节,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佰圆整的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
200.00元
绍兴市越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09-26
6
绍越综执罚决字〔2024〕第002840号
2024年8月20日15时10分,迪荡中队在巡查中发现水维海驾驶车牌为浙DZ53G6的城市运输车辆在绍兴市越城区迪荡湖路上行驶,车后挡板约六分之一带泥,未污染路
面,车辆为空车,车辆隶属于嵊州市越发运输经营部(经营者:马飞机)。执法队员现场出具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绍兴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已构成运输车辆带泥运行。于当事人违法事实的情况,参照《绍兴市综合行政执法系统 高频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规定的情节,依据《绍兴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处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300.00)的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300.00)
300.00元
绍兴市越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09-09
7
绍越综执罚决字〔2023〕第004265号
2023年11月28日10时00分,钱知庆驾驶嵊州市越发运输经营部所属车辆浙DZ59G7在洋观路与梅山路交叉口春风十里工地旁空地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经现场测量,建筑垃圾占地面积为10㎡,方量为8m3,建筑垃圾主要为泥土等建筑垃圾。中队于11月28日10时54分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其于11月28日14时前改正,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当事人嵊州市越发运输经营部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属违法行为。
1、处罚款人民币壹仟捌佰元整(¥1800.00);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
1800.00元
绍兴市越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01-10
8
绍越综执罚决字〔2023〕第004267号
2023年12月25日11时30分,灵芝中队巡查中发现在绍兴市越城区灵芝街道林齐公路五峰村附近有运输车辆浙DZ79H3密闭、覆盖不严密的现象。经查上述车辆系嵊州市越发运输经营部所属车辆,其车身1/6(未到车身1/4)面积密闭、覆盖不严密,未造成路面污染,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其行为违反了《绍兴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违法行为。
处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300.00)
300.00元
绍兴市越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01-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