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岳阳市葛鹊堂大药房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于福海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30600MADAC54Q7D所属地区:湖南省
企业地址:湖南省岳阳市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木里港管理处奇西路龟山湖小区A区6幢一层门面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岳市监处罚〔2025〕2-107号
2025年1月6 日,本局收到举报,反映当事人销售的葛洪桂龙药膏存在刮涂生产批号,连带遮挡日期的问题,属于劣药,要求市场监管部门答复是否为劣药,如为劣药,要求退费并赔偿,还要求对卖家进行查处。2025年1月10日和2月18日本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湖南省岳阳市岳阳经济开发区木里港管理处奇西路龟山湖小区A区6幢一层门面的门店进行现场检查,经现场核查及询问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该产品包装生产批号被刮涂的情况属实。当事人现场提供了该药品的购进凭证和供货商资质,并说明该产品在执法人员首次检查(2025年1月10日)前已停止销售并全面下架,无库存。为进一步查清事实,2025年2月18日,经报请领导批准,本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取得《营业执照》和《药品经营许可证》后,主要通过拼多多网络平台开设网店(名称为:葛鹊堂医药健康专营店)销售药品。自2024年5月起,当事人从某某医药有限公司购进“葛洪桂龙药膏”(上市许可持有人及生产企业均为广西邦琪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45022017,规格:202克×6瓶)进行销售。在进货过程中,当事人已依法索取了供货商《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检验报告及购进票据。该药品进货价为361元/盒,销售价为1358元/盒,共购进20盒。 另查明,据当事人陈述,生产厂家广西邦琪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为限制葛洪桂龙药膏跨区域流通,禁止全国各地经销商将该产品挂网销售,并实施销售区域编码管理,即在印上产品生产批号后,再标注对应销售区域代码,同时组织人员对线上线下市场进行巡查。若发现产品跨区域销售,厂家将依据区域代码对相应经销商处以每盒50000元罚款,并追缴该笔订单全部费用。当事人为规避厂家查处,在拼多多网络平台销售时,刮除了产品上的区域编码,但在操作过程中将部分生产批号一并刮损。广西邦琪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对当事人刮涂、遮掩了该产品批号、生产日期和药品有效期信息这一行为已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截至案发时,当事人共在拼多多网络平台网店销售3盒被刮除了区域编码及生产批号的葛洪桂龙药膏,销售总金额为4074元。其中一盒(订单号:241223-681668821411552)因被举报人举报,在举报人未退货的情况下,当事人已主动退还一盒购货款1358元,故当事人的违法所得认定为2716元。 当事人已于2025年1月10日前停止销售该产品。经询问当事人并查询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当事人为初次违法。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提供了相关材料,能证明药品购进渠道合法,且当事人在药品案件调查中,主动召回在网络平台销售的刮涂了产品批号和区域编码的药品,未造成实质危害后果。符合《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和《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一章第一节第三条“【裁量基准】1.减轻情形的规定,具有减轻处罚的情形。参照《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一章第一节第三条减轻情形裁量幅度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716元;2、罚款人民币5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7716元,上缴国库。
5000.00元
岳阳市岳阳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3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