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宁波市江北润年禽蛋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赵历栋注册资本:3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055638566976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创富商业中心33号2+1-12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甬北市监处罚﹝2025﹞557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5月10日在快驴进货平台上以7.67元/kg的单价销售了9kg鸡蛋给宁波某某有限公司,销售总金额为69元。由于供货商有好几家且不固定,同时又因管理不当,当事人无法确定该批次鸡蛋的来源;也无法提供供货商的营业执照、进货票据以及该批次鸡蛋的检验报告;也无法确定该批次鸡蛋的购进数量与购进金额;宁波某某有限公司提供的鸡蛋检验报告是当事人按照平台要求于今年2月底上传平台的,后续当事人还购入好几批次的鸡蛋进行销售,因此无法确定该检验报告与我局抽检的样品是否为同一批次;当事人尚未履行进货查验的义务。该批次鸡蛋已于5月20日左右全部销售完,由于采取线上与线下零售同时进行的销售方式,相应销售记录和凭证也没有保存,因此具体获利无法统计。故认定,本案鸡蛋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浙江省市场监管案件管理信息系统查询,当事人之前未曾因同一性质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本局认为:当事人购进上述抽检批次的鸡蛋时未查验供货商资质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属于食品经营者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警告。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超标的鸡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符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通过的《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减轻处罚如下:罚款2000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本局认为:当事人购进上述抽检批次的鸡蛋时未查验供货商资质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属于食品经营者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警告。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超标的鸡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符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通过的《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减轻处罚如下:罚款2000元。
2000.00元
宁波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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