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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梓县杨志权烟花爆竹零售店(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杨志权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0322MAELKGN359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桐梓县燎原镇田坝村席村坝组2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桐市监处罚〔2026〕48号
2026年2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投诉举报,举报当事人销售假酒。当天,我局执法人员前往燎原镇田坝村席村坝组21号依法开展检查,发现当事人货架上有6瓶习酒窖藏1988,当场扣押,并现场制作《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场所、设施)清单》、《现场笔录》。2026年2月4日,经贵州习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当事人的6瓶习酒窖藏1988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产品。 经查:杨志权是当事人的经营者,当事人货架上的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是在2025年11月28日从付华华手中购买,由付华华开车送货上门,付华华车牌号为贵C·DG9518。当事人有付华华的微信,付华华微信昵称为战狼2,微信号为wxid_y5nbkm72mfya21。当事人从付华华处购买该批白酒价格为每件2280元。在交易过程中,付华华给当事人出具了销货清单。货值金额为2280元。当事人进货时并未查验付华华相关资质和该批白酒合格证明。该批白酒当事人一瓶也没有卖出去。 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该白酒为当事人合法取得,提供者为付华华,共计货值2280元,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在本案中,当事人不知道自己所售习酒窖藏1988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该商品是当事人合法取得,并已向我局说明提供者。现扣押期限届满,我局已对涉案白酒解除扣押归还当事人。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依据《中
行政警告。
0.00元
遵义市桐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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