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城区优达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钱东平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21302MAC6Y02D9F | 所属地区:江苏省 |
| 企业地址:宿迁市宿城区龙河镇南京路商业综合体一楼137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宿区市监处罚〔2024〕00070号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
罚款金额1,000元;没收违法所得4.5元;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1000.00元
宿迁市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3-25
2
宿农(农药)罚〔2023〕66号
2023年6月9日,本机关执法人员根据12345平台交办的群众投诉“宿城区龙河镇世纪联华超市售卖的极光杀虫剂(绿茶味)属于假冒伪劣产品”内容,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4瓶0.55%杀虫气雾剂和9瓶0.53%长效杀虫剂卫生农药;检查时,投诉人再次投诉“0.55%杀虫气雾剂(茉莉香型)也属于假冒问题”。执法人员经进一步检查发现0.55%杀虫气雾剂(茉莉香型)标签未标注生产期、产品批号、生产厂家联系方式及可追溯电子信息码,“微毒”二字与背景颜色同为红色,未形成强烈反差;0.53%长效杀虫剂标签标注名称与登记批准名称“气雾杀虫剂”不一致。同日,本机关依法进行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经营人员汪其超和李慧进行了调查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扣押现场笔录》,经局领导批准扣押了0.53%长效杀虫剂,对0.55%杀虫气雾剂进行了抽样取证,并提取了当事人《营业执照》、经营者及经营人员居民身份证、进货票据、销售票据等材料。2023年6月15日,本机关向标称企业发送了《产品确认通知书》,临沂红星日用化学有限公司快递因无法联系收件人被物流公司退回,保定燕赵制香服务有限公司拒收快递也被退回。2023年6月20日,本机关要求当事人提供0.55%杀虫气雾剂(茉莉香型和绿茶香型)农药登记证、生产许可证,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供。2023年7月3日,对当事人被本机关扣押的涉案农药作出延长扣押三十日决定,并向当事人送达了《延期扣押决定书》。
经调查,当事人分别于2023年3月7日、2023年5月23日从顺新商贸购进12瓶0.55%杀虫气雾剂(绿茶香/茉莉香各6瓶)、10瓶0.53%长效杀虫剂在经营部销售,进价分别为14元/瓶、10元/瓶。截止本机关调查时茉莉香型0.55%杀虫气雾剂以16元/瓶的价格卖了2瓶,0.53%长效杀虫剂以12.8元/瓶的价格卖了1瓶,销售收入44.8元,下架退还供货商4瓶0.55%杀虫气雾剂(茉莉香型)和6瓶0.55%杀虫气雾剂(绿茶香型)。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农药管理条例〉中认定“违法所得”“货值金额”问题的函》(农办政函〔2018〕52号)“一、农药行政违法案件中的“违法所得”,是指违反《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7号)的规定,从事农药生产、经营等活动所取得的销售收入。二、农药行政违法案件中的“货值金额”,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0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执行”,认定当事人采购、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违法所得44.8元,货值金额320元。
1.没收被本机关扣押的9瓶0.53%长效杀虫剂和抽样取证的1瓶0.55%杀虫气雾剂;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4.8元;
3.罚款人民币5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5044.8元
5000.00元
宿迁市农业农村局
2023-07-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