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阿依舍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马热哈麦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401036842075465 | 所属地区:西藏 |
| 企业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世纪大道9号长兴都汇1幢1层1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8-06
(2025)苏0105民初11352号
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
西藏阿依舍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南京易晟超市有限公司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
2025-07-16
(2025)苏0105民初11352号
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
西藏阿依舍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南京易晟超市有限公司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3
2024-08-14
(2024)浙0110民初7407号
买卖合同纠纷
西藏阿依舍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梁**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4
2023-09-21
(2023)桂0304民初5528号
产品责任纠纷
王**
西藏阿依舍土特产品有限公司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5
2019-06-12
(2019)京04民终54号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徐**
西藏阿依舍土特产品有限公司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6
2019-06-11
(2019)京04民终54号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徐**
西藏阿依舍土特产品有限公司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7
2019-03-22
(2019)京0491民初610号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徐**
西藏阿依舍土特产品有限公司
北京互联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9-11-23
2019-10-28
(2019)粤0303民初3366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刘**与西藏阿依舍土特产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19-06-30
2019-06-20
(2019)京04民终54号
徐**与西藏阿依舍土特产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19-03-27
2019-03-23
(2019)京0491民初610号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徐**与西藏阿依舍土特产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4
2017-12-11
2017-06-07
(2017)赣0203民初288号
买卖合同纠纷
陈*与银川阿依舍土特产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15-08-18
2015-08-18
(2015)邓法民初字第1282号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王**与银川阿依舍土特产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2080.00元
民事案件
6
2015-04-07
2015-04-07
(2015)市商初字第674号
买卖合同纠纷
王**与银川阿依舍土特产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15-03-23
2015-03-23
(2015)天商初字第22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孙**与银川阿依舍土特产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城关市监处字[2024]2015号
经查,拼多多平台上店铺名称为“阿依舍官方旗舰店”确为当事人所有,店铺中销售的“阿依舍冬虫夏草大号20克精品虫草正品高档礼盒送长辈煲汤滋补”详情页面中标有“生长压强海拔5100m”和“中科院溯源码”信息,当事人销售为克价称重形式,产品“阿依舍冬虫夏草大号20克精品虫草正品高档礼盒送长辈煲汤滋补”销售价格为1959元/20g,每克价格为97.95元,因平台每段时间的优惠幅度不同,故销售价格并不相同,但均价在100元/g左右。当事人称该店铺内所销售的野生虫草每克价格为200元左右,人工虫草每克价格为100左右。
通过调取当事人的进货记录和销售记录,发现当事人所销售的“阿依舍冬虫夏草大号20克精品虫草正品高档礼盒送长辈煲汤滋补”均为人工虫草。但该产品在当事人店铺详情页上有标注“冬虫夏草采挖期2023年头期”“生长压强海拔5100m”,上述内容与其销售的产品信息不相符。在举报单中提及的“中科院溯源码”是因当事人员工疏忽,在部分产品包装上未进行张贴。且通过扫描“中科院溯源码”,内容显示“产品信息、公司信息、追溯信息、检测信息、查询记录”,其中“追溯信息”显示“企业名称:西藏阿依舍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产品品牌:阿依舍;产品名称:冬虫夏草;保质期:12个月;存储条件:置于阴凉、避光、干燥处密封保存、注意防蛀”,但该产品从源头上来说并非当事人生产,上述行为有误导消费者,会造成消费者对该产品的误解,系虚假、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其销售“阿依舍冬虫夏草大号20克精品虫草正品高档礼盒送长辈煲汤滋补”的生产日期与其送检日期一致,因客服为其公司新员工,没有及时和仓库质量部门沟通,给消费者提供的是去年的检测报告,并非该批次的,故导致消费者收到的货品与检测报告的时间不一致,当事人能提供该批次的检测报告,不存在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西藏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平台1份,证明案件来源;
2、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用于证明当事人合法主体资格;
3、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一份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用于证明委托事项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当事人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4、当事人提交的进货清单和进货发票信息,用于证明产品信息;
5、当事人提交的近三个月销售清单1份,用于证明当事人销售产品的信息;
6、对当事人进行的询问笔录3份,用于证明当事人对违法事实的陈述;
7、执法人在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2张;
8、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产品页面的截图2张,用于证明当事人发布虚假商业宣传的事实;
罚款20.0万元#
200000.00元
城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