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小店区宸鑫伟航汽车配件经营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炜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140105MA0LQE401L | 所属地区:山西省 |
| 企业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建设南路447号山西汽车配件市场322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并店市监处罚[2023]52号
2023年3月17日,执法人员对太原市宸鑫伟航汽车配件经营部进行检查,在当事人店铺入口处的货架上查获北壳润滑油(北京)有限公司生产的壳牌超凡喜力HX8(5W-40,1L)2瓶、壳牌超凡喜力HX7(5W-40,1L)2瓶、壳牌超凡喜力HX8(5W-40,4L)1瓶、壳牌超凡喜力HX5(15W-40,4L)4瓶,上述商品经上海鸿方知识产权咨询事务所(受壳牌品牌国际股份公司委托)授权鉴定人张川鉴定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于现场检查当日出具《鉴定书》。检查当日,经局领导批准对涉案商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上述四种商品的单个瓶身上均标示有“”图形和“North shell HELDEX壳牌超凡喜力.中国”字样、瓶身标签左下角均标识有“壳牌.中国”字样。
其中,“”图形与壳牌品牌国际股份公司持有的注册图形商标“”(第180720号,有效期限自1983年7月5日至2023年7月4日,核定使用商品第24类:工业油、油脂、润滑剂、燃料油、照明油、液压油)在构图要素、表现形式等视觉上基本无差别,构成相同商标。虽然其“ ”处标示有©版权标记且对图形“”拥有《作品登记证书》(国作登字-2018-F-00 500647),但依据《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第一条“为维护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有助于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并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特制定本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的规定,作品登记的作用是维护合法权益、解决著作权归属纠纷、提供初步证据,商标注册是为了保护商标专用权;且因该《作品登记证书》的登记日期为2018年3月13日,晚于投诉人持有的第180720号注册商标(自1983年7月5日至2023年7月4日)的注册日期,故依据《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第三十二条“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时,应当保护合法在先权利。以外观设计专利权、作品著作权抗辩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若注册商标的申请日先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或者有证据证明的该著作权作品创作完成日,商标执法相关部门可以对商标侵权案件进行查处”的规定,应对构成相同商标的侵权行为进行查处。
其中,“shell”字样与壳牌品牌国际股份公司持有的注册商标“Shell”(第10927804号,有效期限自公元2013年8月21日至2023年8月20日,核定使用商品 第4类:润滑油;润滑脂;工业用油;燃料;汽油;发动机燃料非化学添加剂;柴油;矿物燃料;工业用蜡;照明用蜡)在文字构成、排列顺序上均相同,仅改变了首字母的大小写,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构成相同商标。
其中,“壳牌”字样与壳牌品牌国际股份公司持有的注册商标“壳牌”(第180730号,有效期限自1983年7月5日至2023年7月4日,核定使用商品 第24类:工业用油、油脂、润滑剂、燃料油、照明剂、液压油)在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上相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构成相同商标。
鉴于以上事实,本局认为当事
罚款0.5万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5000.00元
太原市小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5-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