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亨洋纺织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俊杰 | 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50300MA5KCJX1X4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桂林市秀峰区甲山乡甲山村委会敦睦村48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桂林市市监处罚〔2023〕279号
当事人于2016年5月27日成立,2019年至今未进行企业年报,已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经向属地管辖部门核实,未发现当事人在上述地址经营。经查询当事人企业档案,发现其在设立登记时提交的经营场所租用合同已过期。经与桂林市税务部门核实,当事人自2022年1月至今均未纳税。以上情况证实当事人在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秀峰区市场监管局出具的《证明》、桂林市税务局企业纳税情况名单、房屋租赁合同、电脑咨询单。
我局于2023年2月17日以公告方式向当事人告知依法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举行听证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举行听证。
我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所指的违法行为。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规范公司经营行为,依据我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我局依法履行告知义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我局在认真复核后,特作如下处罚决定:
吊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
-元
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5-10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3-07-04
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2-07-11
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3
2021-07-08
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4
2019-07-05
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5
2018-07-04
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桂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