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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龙坡区童兴大药房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邓勇刚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00107MA605M1B17所属地区:重庆市
企业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铜罐驿镇新建路104号、84号86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九龙坡市监处罚〔2024〕360号
; ; 依据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前列舒康胶囊是2022年2月26日从重庆亿昊药业有限公司购买的,购进5盒。茴拉西坦胶囊、清咽片是在药师帮平台上购进的,田七花叶颗粒是重庆鹏英医药有限公司购进,因时间较远,茴拉西坦胶囊、清咽片、田七花叶颗粒进货记录查不到了。当事人提供了上述药品进货方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 ; 茴拉西坦胶囊一瓶售价6元,清咽片售价9元一盒,前列舒康胶囊售价15元一盒,田七花叶颗粒售价7元一盒。故药品货值金额共计74元(6*3+9*3+7*2+15),由于当事未建立销售记录,故违法所得无法认定。
;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第一百一十九条;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及第一百三十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经营企业购销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零售药品未正确说明用法、用量等事项,或者未按照规定调配处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在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同时,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减轻处罚:1、没收过期药品茴拉西坦胶囊3瓶,清咽片3盒,田七花叶颗粒2盒,前列舒康胶囊1盒;2、罚款10000元;3、对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的行为给予警告。
10000.00元
重庆市九龙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24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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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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