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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江刘琴日用品店(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琴注册资本:1万
统一信用代码:92530422MA6LG9113P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玉溪市澄江市凤麓街道拥晖社区人民东路39号一楼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玉澄处罚〔2025〕119号
2025年3月26日投诉人在当事人刘琴的杂货店内购买一瓶LEVIKO伊维可水润轻薄防护喷雾和一个LED灯泡,其中LEVIKO伊维可水润轻薄防护喷雾的限用日期为2025年3月18日,在购买时已经过期。2025年4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刘琴经营的淘上瘾10元生活馆进行监督检查,在该店营业区货架检查发现LEVIKO伊维可水润轻薄防护喷雾4瓶,(备案人/生产企业:广州市盛好佳化妆品有限公司,备案编号:粤G妆网备字2022020172,产品批号:DC1901,限期使用日期:2025/03/18,净含量:180ml),已超过使用期限。产品批号为:DC1901的 LEVIKO伊维可水润轻薄防护喷雾2023年4月30日进购了12瓶,进价6元/瓶,销售价10元/瓶。2025年3月18日以后共卖了1瓶,销售额10元,当事人违法获利4.00元。
当事人销售超过限用日期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同时参照国家药监局印发的《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经综合裁量,承办人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拟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被我局查扣的“LEVIKO伊维可水润轻薄防护喷雾”4瓶,详见财物清单(澄市监物清〔2025〕药040301号);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拾元整(¥10.00元); 3、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元)。 以上罚没合计人民币壹仟零壹拾元整(¥1010.00元),上缴国库。
1000.00元
澄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5-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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