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首市东方大道园园卤菜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何艳红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081MA4ET37G9D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石首市东方大道559-8号(帝曼得批发城内)(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石首市监处罚〔2025〕266号
经查实,2025年10月27日,本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内容到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核查,发现柜台上销售的被投诉商品“伊利”纯牛奶、15瓶。伊利纯牛奶外包装标识有品牌:伊利,名称:纯牛奶,产品标准号:GB25190,生产商:乌鲁木齐伊利食品有限公司(A7),地址及产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开发区(头屯河区)洪湖路88号,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065010600122,生产日期20250924A,保质期:常温密闭条件下6个月。
当事人销售柜台、墙面张贴了告知“本店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的告知内容。当事人2025年2月份开始张贴该内容,因在前期经营过程中收到消费者购买的商品食用后再次到店内进行退货退款,当事人为了避免再次发生类似消费纠纷,便张贴了“本店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的告知内容,当事人张贴的该内容是自己用电脑制作打印的共张贴了4张。在当事人张贴了“本店商品易经售出概不退换”的告知后,也有消费者买完东西以后要求退换的,当事人都以这个告知拒绝了。
当事人对所售商品未制作销售记录,也不清楚销售了多少,因此当事人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至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警告;2、罚款24000元。
24000.00元
石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02
2
石首市监处罚〔2023〕212号
-
依据《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21000元。
21000.00元
石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