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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通满族自治县伊通镇房记刘玲烧酒坊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房金玲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20323MA84W8QW9J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四平市伊通满族自治县伊通镇正阳路交通局综合楼011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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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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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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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伊市监永盛处罚〔2024〕41号
经查,伊通满族自治县伊通镇房记刘玲烧酒坊涉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销售“人参酒”4瓶,单价84元;“鹿茸酒”1瓶(桶),单价1100元。一共卖了1436元。该店经营的瓶装酒中,白酒是从吉林省四平市红嘴神农酒业有限公司购进,提供了供货方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和进货票据。在其销售的瓶装酒中还含有人参、鹿茸等材料。在我分局执法人员现场调查核实时,未发现该店销售“人参鹿茸”等无标签酒。
2024年3月13日我局接到吉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一名消费者称在该店购买的“人参酒”、“鹿茸酒”无任何标签信息,属于三无食品。经过我分局执法人员调查核实,该店生产经营上述商品情况属实,其行为涉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清事实,2024年4月2日,经县局主管局长批准,对其立案调查,并指派姜泳旭、蔡亮二位同志负责调查此案。经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规定。鉴于该商户在我局执法人员调查阶段,能积极提供相关材料,能如实说明情况,及时终止违法行为,保证不再生产经营无标签“人参鹿茸”酒,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节适用食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规章的裁量标准(序号234),本案违法程度较轻,判断标准为: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2000元以下的,处罚标准为: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0.5万元以上1.85万元以下罚款;建议对当事人做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436元;2、处罚款5000元。
5000.00元
伊通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27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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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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