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歙县王村镇双明商店(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程三十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41021MA2R0AFB8G所属地区:安徽省
企业地址:安徽省黄山市歙县王村镇定邦村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歙市监处罚〔2025〕47号
当事人自述从黄山市屯溪区天兵食品批发部购进上述5号电池和7号电池各2盒(每盒含30卡/60粒),购进价格为105元/盒(每盒含30卡/60粒),2025年1月5日购进上述5号电池2盒,7号电池1盒,当事人提供了购进产品销货清单一张,该销货清单上无供货单位合法盖章等能证明供货方主体信息的有效证明且销货清单上商品名称与“南孚”无关联,另外还购进1盒,未能提供购进收据,当事人无有效证据证明涉案南孚电池为当事人合法取得。涉案南孚电池经营售价为2.00元/粒,7号电池除自用10粒外共售出30粒,5号电池共销售8粒,违法经营额共计460.00元。2025年1月20日,本局执法人员向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发出协助辨认通知书(歙市监辨鉴通[2025]2号),2025年1月23日,当事人销售的上述产品经过“南孚”商标注册人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质量技术鉴别,结论为上述产品不是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的产品,属侵犯该公司“南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并出具《鉴定证明》((2025)南孚503027号)。本案对照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1;罚款伍佰元; 2;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7号电池80粒,5号电池112粒。
500.00元
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3-1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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