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综合市场添丽洗发化妆品商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林红华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50402MA3006MB9A | 所属地区:福建省 |
| 企业地址: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三明综合市场(江滨新村48幢)三楼二道1、2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明市监处罚〔2024〕4号
经查,一、该店办理了营业证照,具备主体经营资质。二、该店于2023年4月25日,向福州市台江区永之吉利化妆品店采购了6支泰国膏,价格11元/支,合计66元;于2023年4月27日,销售了2支泰国膏,价格15元/支,合计30元。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为30元。三、2023年8月21日我局将涉案泰国膏委托三明市三元区华宏商务服务中心进行外包装外文鉴定。2023年9月4日,我局收到三明市三元区华宏商务服务中心的鉴定报告,无法证实上述涉案泰国膏为药品。当日,办案人员再次将涉案泰国膏委托三明市三元区华宏商务服务中心进行外包装上二维码上的链接外文鉴定,2024年1月4日,我局收到三明市三元区华宏商务服务中心的鉴定报告,办案部门依据《药品管理法》认定上述涉案泰国膏为药品。四、当事人提供了涉案商品的采购单和销售单,但截止今日,当事人都无法提供泰国膏的进口合法来源证明。五、消费者方丁梅证明,购买的泰国绿膏使用完后,无不良后果。
当事人涉嫌销售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涉嫌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的规定。
-
-元
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24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3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三明市三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3-07-03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三明市三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