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赤峰嘉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0+裁判文书 10+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红岩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504040725684206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赤峰松山区广场路南(原松山区种子公司院内宜远公司办公楼3号02012)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07-12
(2021)内0404民初4496号
侵权责任纠纷
刘*
松山区天才宝贝幼儿园,赤峰嘉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2
2021-05-18
(2021)内0404民初4496号
侵权责任纠纷
刘*
赤峰嘉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松山区天才宝贝幼儿园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3
2020-11-24
(2020)内0404民初8265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赤峰嘉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段**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4
2020-11-23
(2020)内0404民初8273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赤峰嘉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苏**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5
2020-11-18
(2020)内0404民初8276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赤峰嘉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王**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6
2020-11-17
(2020)内0404民初7100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赤峰嘉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姜**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7
2020-11-16
(2020)内0404民初8275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赤峰嘉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张**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8
2020-11-12
(2020)内0404民初8263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赤峰嘉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高*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9
2020-11-12
(2020)内0404民初8260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赤峰嘉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辛*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10
2020-10-28
(2020)内0404民初7099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赤峰嘉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宋**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5-30
2025-04-17
(2025)内0404民初4855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赤峰嘉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郑**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5448.96元
民事案件
2
2025-05-29
2025-04-02
(2025)内0404民初3565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赤峰嘉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5-05-29
2025-04-08
(2025)内0404民初3552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赤峰嘉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赵**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4518.00元
民事案件
4
2025-05-29
2025-04-17
(2025)内0404民初4842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赤峰嘉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25-04-29
2025-03-31
(2025)内0404民初3560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赤峰嘉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25-04-28
2025-03-14
(2025)内0404民初3554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赤峰嘉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周**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24-09-30
2022-09-26
(2022)内0404民初7174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赤峰嘉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罗**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1520.00元
民事案件
8
2024-07-13
2023-08-30
(2023)内0404民初7641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赤峰嘉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范**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24-07-13
2023-08-29
(2023)内0404民初7643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赤峰嘉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24-07-13
2023-08-29
(2023)内0404民初7642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赤峰嘉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林**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赤税二稽罚﹝2024﹞18号
根据《税务处理决定书》(赤税二稽处〔2024〕*号)认定,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1.增值税你单位取得物业费收入未入账,未申报缴纳税款。经计算,你单位2018年11月至2023年9月应补缴增值税合计160587.6元。上述增值税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一:物业费明细表证据二:询问笔录上述证据印证了你单位取得物业费收入未入账,未申报缴纳增值税的违法事实。2.城市维护建设税你单位取得物业费收入未入账,未申报缴纳税款。经计算,你单位2018年11月至2023年9月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合计5750.56元。上述城市维护建设税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一:物业费明细表证据二:询问笔录上述证据印证了你单位取得物业费收入未入账,未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违法事实。3.企业所得税你单位取得物业费收入未入账,未申报缴纳税款,收取物业费后赠送给业主的米、面、洗涤用品未作纳税调整,应进行账务调整。经计算,你单位2018年1月至2022年12月应补缴企业所得税79589.71元。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你单位取得部分收入未入账,未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计算申报缴纳税款,决定对2018年11月至2023年9月少缴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定性为偷税,对少缴税款处以50%罚款,即对增值税处罚款80293.8元,对城市维护建设税处罚款2875.28元,对企业所得税处罚款39794.86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的规定,你单位账簿凭证和有关资料丢失,检查人员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后你单位无法改正,决定对你单位处罚款2000元。
2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赤峰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4-08-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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