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水市杨红芳日用品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红芳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381MACE008X2W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随州市广水市应山办事处北正街社区莲花池路10-10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广水市监处罚〔2026〕127号
经查,2024年9月15日当事人从一个微信名“小白兔没门面糖果老板”(微信号:bvcoooooooooo地址:武汉)联系购买,老板叫曹永红、联系电话(02785686825),每次采购的时候通过微信视频确认购买品种数量后通过微信转账付款,然后供货方通过武汉新中运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托运过来,当时不同口味的“阿尔卑斯”糖果共购进90公斤,购进价格16.00元/公斤,进货金额计1440元,销售价格26.00元/公斤,由于该店没有建立销售台账,根据现有库存还剩47.17公斤,计算销售量为42.83公斤,销售所得为 1113.5元。
当事人对不凡帝范梅勒糖果(中国)有限公司2026年月11日出具的《鉴定报告》鉴定结论无异议。
当事人购进销售的涉案商品“阿尔卑斯AIPenLiebe”糖果的外包装使用的“阿尔卑斯AIPenLiebe”商标标识的字体、颜色、印刷排版与涉案商标权利人“阿尔卑斯 AIPenLiebe”注册商标相同,消费者难以辨认。且带有“阿尔卑斯”“ AIPenLiebe”商标标识的涉案商品与“阿尔卑斯” AIPenLiebe”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类商品第1类“糖果商品。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侵权判断标准》(国知发保字〔2020〕23号)第十三条“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是指涉嫌侵权的商标与他人注册商标完全相同,以及虽有不同但视觉效果或者声音商标的听觉感知基本无差别、相关公众难以分辨的商标。”和第十四条“涉嫌侵权的商标与他人注册商标相比较,可以认定与注册商标相同的情形包括:(一)文字商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文字构成、排列顺序均相同的;2.改变注册商标的字体、字母大小写、文字横竖排列,与注册商标之间基本无差别的;3.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字母、数字等之间的间距,与注册商标之间基本无差别的;4.改变注册商标颜色,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5.在注册商标上仅增加商品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等缺乏显著特征内容,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的规定,认定上述“阿尔卑斯”糖果外包装使用的“阿尔卑斯”“ AIPenLiebe”商标标识与权利人的注册商标相同。
当事人销售与不凡帝范梅勒糖果(中国)有限公司被核定使用的商品“阿尔卑斯”“ AIPenLiebe”注册商标相同商品来源混淆,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误购,损害了商标权利人、注册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购进销售带有“阿尔卑斯”“ AIPenLiebe”商标标识的侵权假冒“阿尔卑斯”糖果,其行为涉嫌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所指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处罚。
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处罚。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五十七条第三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综上所述,考虑个案情况,兼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当事人主客观情况等因素,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统一。责令停止销售侵权商品,并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涉案“阿尔卑斯”糖果;
2.对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处以警告;
3.罚款2000.00元。
2000.00元
广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