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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交市国新燃气综合利用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7裁判文书 4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宋彬注册资本:616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40181097958986X所属地区:山西省
企业地址:山西省古交市梭峪乡梭峪村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11-20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中石化工建设有限公司
古交市国新燃气综合利用有限公司
古交市人民法院
2
2024-09-27
买卖合同纠纷
山西四方办公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古交市国新燃气综合利用有限公司
古交市人民法院
3
2024-09-25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河北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古交市国新燃气综合利用有限公司
古交市人民法院
4
2022-09-28
(2022)鲁0881民初222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古交市国新燃气综合利用有限公司
曲阜市人民法院
5
2022-09-27
(2022)鲁0881民初222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古交市国新燃气综合利用有限公司
曲阜市人民法院
6
2022-07-26
买卖合同纠纷
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古交市国新燃气综合利用有限公司
曲阜市人民法院
7
2021-12-14
(2021)晋0181民初1387号
买卖合同纠纷
水发航宇星物联科技(辽宁)有限公司
古交市国新燃气综合利用有限公司
古交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12-11
2025-03-05
(2025)晋0181民初72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某乙有限公司;古交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513827.35元
民事案件
2
2022-10-03
2022-06-24
(2022)晋0181民初585号
劳动争议
李某、古交市国新燃气综合利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2-07-13
2022-07-05
(2022)鲁0881财保59号
财产保全
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古交市国新燃气综合利用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750000.00元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4
2022-07-13
2022-07-05
(2022)鲁0881执保73号
财产保全
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古交市国新燃气综合利用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750000.00元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古交市监处罚﹝2025﹞231号
经查,古交市国新燃气综合利用有限公司用于贸易结算燃气表共61399块,现场可提供检定证书的共45875块,共由5家企业生产:①山西华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由太原市天然气有限公司计量管理站检定的5980块,由山西省检验检测中心检定的400块,合计6380块;②辽宁航宇星物联仪表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沈阳计量测试院检定的共17327块;③浙江蓝宝石仪表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太原市天然气有限公司计量管理站检定的共13681块;④浙江威星生产,大同市燃气表检验站检定的共1000块;⑤金卡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太原天然气有限公司计量管理站检定的共7487块。当事人未能提供15524块贸易结算用燃气表的检定证书。该贸易结算用燃气表属于国家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目录内的产品,应按照国家计量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强制检定,经检定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强制检定或经检定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当事人安装使用的15524块贸易结算用燃气表未经强制检定合格即投入使用,属使用未经强制检定计量器具进行贸易结算的行为构成违法。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的规定,责令停止使用未经检定的燃气表,并作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玖佰元整(¥900元)。
900.00元
古交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14
2
古交市监处罚﹝2024﹞5号
2023年11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古交市国新燃气综合利用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老旧小区改造完成后的15公里城镇管网管道已从2023年3月至7月陆续投入使用,在投入运营前未进行监督检验,无法提供有效的检验报告。该公司分输站内66.2米的压力管道未进行定期检验。当日我局执法人员立即对古交市国新燃气综合利用有限公司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古市监特令〔2023〕第104号),责令该单位采取以下措施:1.立即停止上述设备的使用;2.立即办理压力管道的定期检验;3.限期办理场站内压力管道的使用登记证(15日内);4.加强特种设备的管理。2023年11月29日,经领导批准对当事人所使用的特种设备涉嫌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未办理定期检验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采取现场检查、收集固定书证、询问当事人等方式,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调查认定的事实:通过我局执法人员的现场检查、询问得知,古交市国新燃气综合利用有限公司分输站管道于2016年9月建设完成,当时站内工艺管道111.3米,2023年6月通过工艺管道技改新增加66.2米,6月技改完成后,随即投入使用。分输站管道的管径DN100至DN350,额定压力1.79MPa,管内介质是天然气。分输站内66.2米的压力管道使用前未进行检验。城镇管网压力管道66公里,其中,51公里已于2023年10月完成定检,15公里城镇管网压力管道(管径DN63至DN355,运行额定压力0.15MPa,管内介质是天然气)于2023年7月投入使用,未进行检验。当事人在未经检验的状况下已投入使用,在我局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后,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停止使用,并且未对分输站内的压力管道办理使用登记,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法。
当事人未办理使用登记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元);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并处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元整(110000元)。综上,两案并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上述特种设备,并处罚款人民币壹拾肆万元整(140000元)。
140000.00元
古交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2-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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