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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通满族自治县伊通镇强盛粮食经销处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吴强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20323MA140KUR9U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伊通镇营城子村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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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伊市监计量处罚〔2023〕21号
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对属于强制检定范围且用于贸易结算的工作计量器具申请检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2023年4月13日,执法人员对伊通满族自治县伊通镇强盛粮食经销处监督检查时发现该粮食经销处使用的用于贸易结算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拟对当事人处以以下行政处罚:罚款600元。
600.00元
伊通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5-17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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