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都市飞乐乡野土特产商贸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向常飞 | 注册资本:50万元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581MAC1W2YC42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宜昌市宜都市枝城镇纸坊冲村五组5022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宜都市监处罚〔2026〕24号
现查明,当事人为个体工商户,办有“宜都市飞乐乡野土特产商贸店”营业执照。2022年11月6日,当事人注册“飞乐乡田”店铺在抖音平台对外销售粮油米面、南北干货、调味品等。2025年12月5日、2025年12月6日,当事人以16元/公斤的价格分别从宜都市枝城镇六里冲村村民江某和章某购进生猪板油10.75公斤、10公斤,随后在宜都市枝城镇六里冲村2-024号岳父黄某家中熬制猪油共13.57公斤,再根据订单以450克/瓶进行分装,并以28元/瓶的价格对外销售。2025年12月5日当事人在抖音平台“飞乐乡田”店铺里上架了标题为“龚妈妈自制农家正宗土猪油”,当事人未经宜都市六里冲皂角垱农产品专业合作社授权,私自在上述产品分装瓶身标签上标注“生产商:宜都市六里冲皂角档农产品专业合作社;地址:湖北省宜昌市宜都市枝城镇六里冲村七组”等内容。截至2026年1月15日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止,经查询当事人店铺后台数据,2025年12月5日至2026年1月15日期间,当事人共销售14单,共21瓶(规格为450克/瓶),土猪油共9.45公斤,另现场查获库存未分装熬制猪油4.12公斤。当事人销售成品猪油14单(21瓶、450克/瓶)9.45公斤,货值金额588元;库存熬制猪油4.12公斤,货值金额100.79元,故涉案猪油的货值金额共计688.79元,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扣除生猪板油购进成本228.18元、包装瓶成本23.49元,故本局认定违法所得共336.33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和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经综合裁量,本局决定没收当事人违法生产的猪油4.12公斤,没收违法所得336.33元,并处罚款5500元。
5500.00元
宜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