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仙啦啦贸易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佳新 | 注册资本:1.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50502MADMFXN419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永清街道北苑小区3号楼2层9号商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通科市监处罚﹝2025﹞148号
2025年06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通辽仙啦啦贸易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1瓶欧舒丹5合1草本菁纯平衡洗发露超过限期使用日期仍然在销售,销售价格为39元/瓶,对该化妆品进行扣押,2025年6月17日执法人员对法定代表人李佳新进行询问,由于法定代表人的疏忽没有发现另瓶欧舒丹5合1草本菁纯平衡洗发露超过使用期限,导致1瓶涉案化妆品依旧在销售区域进行摆放销售,李佳新承认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向执法人员陈述了采购及销售过程并提供了销售记录;1瓶超过限期使用日期的欧舒丹5合1草本菁纯平衡洗发露没有售出,故无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下),货值金额为39元(货值金额15000元以下),违法持续时间短(半年内),无危害后果。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使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备案但未备案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或者不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使用原料;(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三)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四)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六)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其实施召回后拒不召回,或者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后拒不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
3000.00元
通辽市科尔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30
2
通科市监处罚﹝2025﹞70号
经调查,通辽仙啦啦贸易有限公司销售的涉案产品备皮刀为第二类医疗器械,该产品说明书载明“本产品供临床需要进行手术前备皮的患者使用,由医护人员进行操作”,当事人通过阿里巴巴APP上店名为济宁康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购进备皮刀五盒,每盒20支,进货价格每盒12.6元,共计花费74元,通过美团平台销售给消费者共3支,每支售价3.98元,共计收入11.94元,违法所得为11.94元。
通辽仙啦啦贸易有限公司销售不可以由消费者自行使用的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医疗器械零售企业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应当销售给消费者。销售给消费者个人的医疗器械,应当是可以由消费者个人自行使用的,其说明书应当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相关规定,标注安全使用的特别说明。”的规定。
1000.00元
通辽市科尔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5-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