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盛维斯(山西)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曲玉红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49900MA7YJ5DX0U所属地区:山西省
企业地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武宿综合保税区庆云街19号华远陆港B座一层H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晋综示市监潇河罚字﹝2023﹞44号
经核查,2022年11月17日,当事人委托山西大美山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制作了商品宣传广告并在店铺内进行宣传展示,广告内容涉及的“极品燕窝、养生圣品”内容,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规定,构成了使用法律法规禁止使用的广告用语的违法行为。广告内容涉及的“强健骨骼(儿童成长期需要补充大量的钙,而燕窝含有丰富的活性钙,吃燕窝可以补充儿童成长所需钙质)、活化大脑(燕窝含有丰富的燕窝酸,有助于儿童成长期的大脑发育,活跃孩子思维,提升孩子记忆力)、提升免疫(儿童成长期需要补充足够的蛋白质,燕窝里丰富的水溶性蛋白质,有助于提升儿童的免疫力)”以及“养颜抗老,补气益脾”内容,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构成了宣传普通食品有疾病治疗功能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违法广告内容是当事人的工作人员通过互联网搜索相关内容并进行引用,是对当事人店内所售商品的一个宣传和介绍。案发后,当事人对包含上述宣传内容的广告进行撤换整改。包含上述宣传内容的广告由当事人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当事人为广告主,制作费用575元整。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笔录1份及现场检查照片5页,证明案件来源,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的事实;2、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1份、委托代理人戴延玲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市场主体资格及委托代理合法的事实;3、2023年4月3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晋综示市监潇责字〔2023〕9号)1份,证明本局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4、2023年4月3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的《询问通知书》(晋综示市监潇河询字〔2023〕10号)1份,证明本局执法人员依法通知当事人进行询问的事实;5、2023年4月11日,本局执法人员制作的1份《询问笔录》5页,证明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的事实;6、2023年4月7日,本局执法人员制作的《法律法规宣传表》1页,证明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宣传法律法规的事实;7、当事人与山西大美山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的委托合同复印件以及山西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打印件,证明当事人制作广告费用。8、当事人提供的《整改情况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积极配合整改的事实;上述证据经当事人确认并签名盖章认可。以上证据可以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证实当事人发布广告宣传普通食品有疾病治疗功能及使用绝对化用语的违法事实成立。2023年4月14日本案调查终结,整个程序均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程序合法。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我局执法人员已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回避、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回避、陈述、申辩意见。2023年4月14日本案调查终结,整个程序均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程序合法。我局于2023年5月5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晋综示市监潇河罚告
罚款0.115万元;
1150.00元
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5-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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