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自来水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马晓娇 | 注册资本:370.8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30129431758518A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寻甸县仁德镇西门街107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8-18
(2022)云0129民初2784号
恢复原状纠纷
段**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自来水厂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
2022-08-17
(2022)云0129民初2784号
恢复原状纠纷
段**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自来水厂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寻市监处罚〔2025〕3006号
经查,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自来水厂于2015年3月24日从云南云水水表有限公司购买节水立式冷水表100只(规格型号:LXSL-20F,单价58元,合计金额5800元);2016年3月15日,再次从该公司购买同类型水表200只(规格型号:20F,单价49.57元,合计金额9914.53元)。上述部分水表于2015年3月-2016年5月安装于寻甸财政局新住宿区、寻甸县县委小区,购进后未按规定进行首次检定,且已超出国家规定使用年限仍未更换。
2025年7月14日,执法人员对上述小区抽取的60只机械水表送检,其中15只经云南省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检定为不合格(示值误差不合格),且13只存在正偏差(导致多收用户水费)、2只存在负偏差(负偏差导致少收用户水费),故当事人使用不合格的民用水表对消费者造成了损失。当事人于2025年9月17日向本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十一条 “使用计量器具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按以下规定处罚:(二)属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超过检定周期而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经检定不合格而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的行为,拟处以罚款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十一条 “使用计量器具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按以下规定处罚:(五)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给国家或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拟处以罚款1200元,没收不合格计量器具15只。对当事人拟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立即停止使用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机械水表);
2、没收不合格计量器具(机械水表)15只;
3、并处罚款1700元。
1700.00元
寻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28
2
寻综执罚﹝2024﹞003号
未经审批审批擅自开挖路面
罚款人民币10000元(大写:一万元整)
10000.00元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06-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