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汉娜贸易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游继军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30800578634237L | 所属地区:湖南省 |
| 企业地址:张家界市永定区紫舞路紫舞骊珠B单元1305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19-03-13
(2019)湘0802民初5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张家界汉娜贸易有限公司
天津铁林制衣有限公司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2
2019-01-25
(2019)湘0802民初5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张家界汉娜贸易有限公司
天津铁林制衣有限公司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9-03-18
2019-03-13
(2019)湘0802民初5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张家界汉娜贸易有限公司与天津铁林制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17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张市监处罚〔2024〕11号
当事人连续3年以上(含3年)未报送年报。2024年3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张家界市税务局提供的《<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函>的复函》,确认196家企业连续三年无纳税申报记录。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及《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及《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吊销营业执照
吊销营业执照
0.00元
张家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27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3-07-17
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张家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2-07-15
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张家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3
2019-07-08
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张家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4
2018-07-09
未按照规定报送年度报告
张家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5
2017-07-09
未按照规定报送年度报告
张家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