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樊口福鑫诊所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周昌鑫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704MAC8KLJY1J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樊口街道旭光村六组14-15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鄂州市监处罚〔2026〕312号
经查明,上述涉案复方利血平片是当事人于2024年6月3日从湖北安星泰药业有限公司购进的,购进了10瓶,购进价格:5.6元/瓶,使用价格8元/瓶。因当事人使用药品时登记敏感信息顾客不配合,当事人未做使用记录。本案中,当事人使用超过有效期的复方利血平片1瓶,货值金额8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虽然当事人称这1瓶超过有效期的复方利血平片是用来标价展示的,且能证明在购进上述批次药品后又购进了7个批次共30瓶复方利血平片用于诊疗服务,但本局认为当事人将超过有效期的复方利血平片置于诊疗场所的药品使用柜,与其它有效期内的药品放在一起用于诊疗服务,属于药品使用环节。
2026年4月20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情况说明》,提出减轻行政处罚的申请,恳请本局综合考虑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及情节,酌情给予减轻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期间积极配合本局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违法行为的相关证据材料,且在本局立案调查后已积极完成整改。当事人陈诉申辩的理由成立,本局予以采信。...[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规定的劣药情形。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一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结合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及情节,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下列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有效期的复方利血平片1瓶;
2.罚款10000.00元,上缴国库。
10000.00元
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