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智博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高强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0104062082873J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河南东路526号金辰大厦6层2单元6F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5-25
(2025)新0104民初18623号
劳动争议
新疆智博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刘**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2
2025-03-12
(2025)赣0724民初200号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上犹县农业农村局
新疆智博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上犹县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4-07
(2025)新0104民初18623号
劳动争议
新疆智博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刘**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高水罚字﹝2025﹞08号
由你单位负责监理的高安市族里闸等7座中型水闸除险加固建设项目,于2025年4月22~23日召开单位工程暨合同工程完工验收,你单位项目总监申庸及监理工程师关尽慷未参加验收会。
本机关现查明:由你单位负责监理的高安市族里闸等7座中型水闸除险加固建设项目,于2025年4月22~23日召开单位工程暨合同工程完工验收,你单位项目总监申庸及监理工程师关尽慷未参加验收会,根据《施工监理合同》规定,按1000元/日.人进行罚款,现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大写)肆仟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到高安市水利局计财科交纳。 决定自送达当事人时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高安市人民政府或宜春市水利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高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000.00元
高安市水利局
2025-09-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