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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城区如林炒货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如林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0606MA49W77M05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襄阳市樊城区牛首镇刘古岗村2组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襄阳市监处罚〔2024〕151号
经查,涉案批次“呦口福香瓜子”是当事人于2023年12月2日生产,共生产了100kg,每袋规格为5kg,共有20袋。2023年12月2日全部销售给新合作食品城沧州小李干果商行。涉案批次“呦口福香瓜子”全部销售,售价60元每袋。该批次不合格产品的货值总金额为1200元,当事人违法所得为1200元。 当事人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当事人自查涉案批次香瓜子不合格原因,是炒货机翻炒瓜子温度过高,导致了瓜子过于熟透,过氧化值超标。 另查实,当事人于2023年8月因未按规定对采购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被我局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我局现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一)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对采购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的行为,罚款5000.00元; (二)对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200.00元,并处罚款20000.00元。
25000.00元
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24
2
襄阳市监处罚〔2023〕1号
经查明:涉案批次“如林炒货”花生是2023年3月24日生产,共生产了5包,每包规格为10kg,售价138元每包,3月24日全部销售给河南省南阳市白记干果行,涉案批次“如林炒货”花生全部销售,该批次不合格产品的货值总金额为690元,故违法所得690元。 当事人自查涉案批次花生不合格原因,是炒货机翻炒花生温度过高,导致了花生保质期变短,过氧化值超标。当事人未按规定对采购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二条 :“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之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一)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和第三款“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对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之规定处罚。 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
经我局研究,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对采购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的行为,给予警告; 2、对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690元,罚款人民币10000元。罚没合计10690元。
10000.00元
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21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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