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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义县晨光汽配制造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徐兆康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7237252363604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武义县壶山街道黄龙工业功能区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0-03-24
(2020)浙0723民初402号
买卖合同纠纷
武义县晨光汽配制造有限公司
张**
武义县人民法院
2
2019-05-20
浙武义劳人仲案(2019)206号
高**
武义县晨光汽配制造有限公司
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18-02-12
申请公示催告
杭州超日自动化有限公司,武义县晨光汽配制造有限公司,上海赐铁实业有限公司,杭州超日自动化有限公司
地方法院公告
武义县人民法院
2
2017-04-27
(2016)浙0723民初3613号
买卖合同纠纷
武义县晨光汽配制造有限公司
江**
裁判文书
武义县人民法院
3
2016-12-15
(2016)浙0723民初3613号
买卖合同纠纷
武义县晨光汽配制造有限公司
武义县晨光汽配制造有限公司
地方法院公告
武义县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4-30
2021-04-07
(2021)豫0181民初2004号
买卖合同纠纷
武义县晨光汽配制造有限公司与郑州高铁科技有限公司、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0-07-21
2018-10-16
(2018)浙0723民初1855号
买卖合同纠纷
武义县晨光汽配制造有限公司与江苏荣昌机械制造集团有限公司、江苏荣昌机械制造集团有限公司钢丝绳加工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73834.51元
民事案件
3
2020-03-30
2020-03-25
(2020)浙0723民初402号
买卖合同纠纷
武义县晨光汽配制造有限公司与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18-11-12
2018-10-31
(2018)冀0791民初1537号
买卖合同纠纷
武义县晨光汽配制造有限公司与张家口弘基机械有限公司、张家口弘基机械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18-10-01
2018-07-29
(2017)浙0723执2139号
买卖合同纠纷
武义县晨光汽配制造有限公司、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6
2017-09-29
2017-04-18
(2016)浙0723执3362号
武义县晨光汽配制造有限公司、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7
2017-09-29
2017-06-13
(2016)浙0723执3396号
买卖合同纠纷
武义县晨光汽配制造有限公司、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8
2016-12-13
2016-11-02
(2016)浙0723民初3614号
买卖合同纠纷
武义县晨光汽配制造有限公司与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5000.00元
民事案件
9
2016-11-18
2016-11-18
(2016)浙0723民初3613号
买卖合同纠纷
武义县晨光汽配制造有限公司与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7724.00元
民事案件
10
2016-10-14
2016-10-14
(2016)浙0723民初3476号
买卖合同纠纷
武义县晨光汽配制造有限公司与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688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武义应急罚决﹝2025﹞第000104-1号
2025年9月4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武义县晨光汽配制造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生产厂房精加工车间东朝口安全出口锁闭。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及《浙江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细则》安全生产领域行政执法综合类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裁量幅度为二档,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千以上7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现决定对武义县晨光汽配制造有限公司作出处人民币21000元(贰万壹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处罚款人民币21000元(贰万壹仟元整)
21000.00元
武义县应急管理局
2025-09-30
2
武消行罚决字﹝2023﹞第000257号
当事人武义县晨光汽配制造有限公司2023年06月06日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给予武义县晨光汽配制造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万元的处罚
给予武义县晨光汽配制造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万元的处罚
50000.00元
武义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3-07-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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