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鑫欣佳业物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朱忠明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12MA4KP92R73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武汉市东西湖区新沟镇街办事处纺新街41号(14)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武东市监处罚〔2026〕437号
当事人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吊销营业执照。
0.00元
武汉市东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08
2
武东市监处罚﹝2025﹞485号
2025年9月17日,本局执法大队和金山市场监管所联合进行相关特种设备(叉车)监督检查,在当事人武汉鑫欣佳业物流有限公司位于东西湖区中原物流园A区经营场所中发现当事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使用叉车(设备代码:511042*****023113487、牌照为:场内鄂A40269)进行作业时未严格执行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佩戴安全带。2025年9月23日,本局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武汉鑫欣佳业物流有限公司主要从事普通货运、货运代理、装卸及搬运活动,对广东发来的货物进行卸货分流,叉车主要用于经营场所内货物的转运作业等。2025年9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到现场监督检查时,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朱忠明正在叉车上进行转运作业,车辆上有安全带,但进行作业时并未佩戴,现场情况均拍照并录制视频。根据《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TSG81-2022)5.1.4安全操作规程第(4)项“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并且在本单位贯彻实施。安全操作规程至少包括以下内容:(4)行驶和作业时佩戴安全带(如果有)”,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叉车进行行驶和作业时需佩戴安全带。我局执法人员于当日发出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武东监特令[2025]第076号)和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根据当事人提供相关材料,其持有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编号:车11鄂A21525(23))。当事人公司内共有员工六人,有一人(朱忠明)取得了叉车作业证(证件编号4*****************4),且在有效期内。2025年9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到现场进行检查时为朱忠明驾驶叉车进行相关作业。当事人公司内共有两台叉车(设备代码:511042*****023113487和511042*****023113487),都在检验有效期内。综上,我局办案人员认为当事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进行叉车行驶和作业时未佩戴安全带,违反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属于未严格执行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本局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500元。
500.00元
武汉市东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22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15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武汉市东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5-07-09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武汉市东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3
2024-07-09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武汉市东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4
2021-07-12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武汉市东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5
2020-10-12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武汉市东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6
2019-07-1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武汉市东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7
2018-01-31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武汉市东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