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灵山县新圩镇金穗农资经营部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姚永青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50721MABQ996TX4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广西钦州市灵山县新圩镇新华街80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灵市监罚字〔2023〕181号
经查,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从浦北县宝恒农资有限公司分别于2022年11月28日购进桂湖?复合肥料(黄腐酸型,型号规格:净含量50kg,总养分≥54%,18-18-18,黄腐酸≥0.15% 锌≥0.02% 硼≥0.02% N-P2O5+K2O,应城市新都化工复合肥有限公司,批号:20221118420B)共1吨,进货价4650元/吨;2023年1月6日购进有机-无机复混肥料(I)型〔型号规格:净含量25kg,N+P2O5+K2O≥15%(12-0-3) 有机质≥20%,河南聚丰肥业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2年08月18日〕共1吨,进货价2100元/吨。2023年3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上述批次桂湖?复合肥料和有机-无机复混肥料(I)型抽样送灵山县产品质量检验中心检验。2023年5月4日,我局收到灵山县产品质量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2份,检验结论判定上述两款化肥为不合格(详见编号:23-JDF0052、23-JDF0052的检验报告)。至案发时,当事人在检验机构对样品检验期间已经将两款不合格化肥销售完毕,桂湖?复合肥料销售价5000元/吨,获利350元;有机-无机复混肥料(I)型销售价2400元/吨,获利300元,销售总金额7400元,共获利650元。虽然当事人未能提供真实的销售票据材料,但其经营者在询问笔录中两次确认了本案的违法事实。经核算,当事人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7400元,违法所得为7400元。
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7400元; 2.处违法销售不合格化肥货值金额1.5倍的罚款11100元; 合计执行罚没款18500元,上缴国库。
11100.00元
灵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04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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