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讷河市肽隆食品制造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明夏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230281MA1C686F5K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讷河市九井镇育民村一屯(北数第一排西数第三家)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讷市监处罚〔2025〕10号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吊销营业执照
-元
讷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13
2
讷市监处罚〔2025〕41号
经讷河市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讷河市肽隆食品制造有限公司成立于2020年7月15日,法定代表人姜英德。注册资本:壹仟万元整;经营范围:肽和寡糖类食品制造、销售;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粮食加工;粮食收购及销售;生物技术推广服务;蔬菜加工;蔬菜收购及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住所:讷河市九井镇育民村一屯(北数第一排西数第三家)。2021年3月办理变更登记,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刘明夏;监事变更为王亚伟。2021年3月至8月间,该公司法人及监事在明知肽隆公司没有任何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为该公司虚开进项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刘明夏、王亚伟在2021年4月27日之前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43份,金额人民币3,544,522.03元,税额人民币460,397.97元;领取增值税普通发票22份,全部开具给农户,金额人民币2,175,800元,抵扣进项税额人民币195,822元。刘明夏在2021年5月11日至2021年7月12日,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90份,全部开具给义乌市飞翔进出口有限公司,金额人民币9,524,942.37元,税额人民币1,238,242.63元;领取增值税普通发票90份,全部开具给农户,金额人民币8,715,840元,抵扣进项税额人民币784,425元。2023年7月12日,刘明夏、王亚伟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被法院判处刑罚。讷河市肽隆食品制造有限公司因2023年度未进行年报,于2024年7月1日被我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一份,证明本案的案件来源; 2、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复印件一份,证明该公司法人及监事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法院判处刑罚的事实; 3、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复印件一份,证明该公司监事王亚伟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提出上诉后,上级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事实; 4、讷河市肽隆食品制造有限公司电子营业执照图片一张,证明该公司的主体资格; 5、黑龙江省讷河市检察院提供讷河市肽隆食品制造有限公司工商档案复印件一份,证明该公司成立日期及法定代表人、监事变更的事实; 6、讷河市肽隆食品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明夏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自然人身份; 7、讷河市肽隆食品制造有限公司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黑龙江)的网站截图一份,证明该公司因为按时年报已被列入异常名录的事实; 8、讷河市人民检察院提供讯问笔录复印件12份(刘明夏:4份;王亚伟:6份;王清华:2份),证明讷河市肽隆食品制造有限公司无实际经营活动,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再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具体事实。 9、现场检查笔录一份、现场检查照片二张,证明当事人登记地址无经营活动的事实。
吊销营业执照。
0.00元
-
2025-01-13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4-07-0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讷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