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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黑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刁怀江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20205MACPUKQJ0G所属地区:江苏省
企业地址:无锡市锡山区锡北镇星邻里生活广场1幢2层114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锡山市监处罚﹝2025﹞X00116号
2025年8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的定期监督抽查工作,2025年10月17日,本局收到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的编号为AH0100245-2025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当事人生产的豪威牌电动自行车(规格型号:TDT015;生产日期:2025-05-9;批量:4辆),因标识与警示语项目、布线项目、导线项目、短路防护项目、互认协同充电项目、结构项目、反射器、照明和鸣号装置项目不符合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42295-2022《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及第1号修改单标准,依据《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5年版)》,被判定为不合格。2025年10月24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向当事人送达了不合格检测报告,当事人对检测结果无异议,不申请复检。现场检查未发现案涉TDT015Z型号电动自行车,当事人现场承认案涉电动自行车是其生产。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为查明事实,本局进行并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5月9日生产TDT015Z型号电动自行车4辆,均已销售给蚌埠市电湃电动车有限公司,销售价格810元/辆,成本767.8元/辆,违法所得168.8元。 另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5月21日生产TDT014Z型号电动自行车2辆,未销售,均用于抽样检验,标价800元/辆,成本744.5元/辆,因未销售,故无违法所得。上述2辆TDT014Z型号电动自行车存放于无锡市检验检测认证研究院。 以上6辆不合格电动自行车货值金额共计4840元,违法所得168.8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处罚如下:1、没收TDT014Z型号电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2辆;2、没收违法所得168.8元;3、罚款100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10168. 8元,上缴国库。
10000.00元
无锡市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20
2
锡山市监处罚﹝2025﹞X00110号
经查,2025年8月1日,当事人应无锡牛电车辆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的要求,制作了100份TDT012Z型电动自行车出厂合格证,以供无锡牛电车辆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使用在其自行生产的TDT012Z型电动自行车上。该批出厂合格证标注有生产企业“无锡黑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产品型号“TDT012Z”,CCC证书编号、CCC证书发证日期等内容。 当事人向无锡牛电车辆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电动自行车出厂合格证未收取费用,无违法所得。
综上所述,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冒用、买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处3万元罚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作出如下处罚:罚款30000元,上缴国库。
30000.00元
无锡市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12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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