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贤县康泰药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孙立忠 | 注册资本:3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30521MA18YFCU4K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双鸭山市集贤县福利镇商贸城货运市场(北楼)1层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09-03
(2021)黑0521民初246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崔**
集贤县康泰药店
集贤县人民法院
2
2021-03-30
(2021)黑0521民初105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刘*
集贤县康泰药店
集贤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双市监处罚﹝2024﹞152号
1.当事人于2023年7月8日自黑龙江万元医药有限公司购进第二类精神药品氨酚曲马多片10盒; 2.曲马多复方制剂2023年7月1日起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当事人经营范围不包含第二类精神药品,当事人未经许可经营第二类精神药品; 3.当事人于2023年7月10日-2023年7月27日期间对外销售上述涉案药品10盒,销售价格20元/盒; 4.2024年10月29日集贤县公安局经调查无法认定当事人犯罪; 5.当事人货值金额200元; 6.当事人违法所得200元; 7.无消费者因服用当事人销售的涉案药品产生不良反应的反馈; 8.当事人无因未经许可经营第二类精神药品受过行政处罚的记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资质; 2.《现场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时现场情况; 3.《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情况; 4.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自然人身份; 5.经营场所照片2张,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时当事人经营状态; 6.国家药监局 公安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调整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的公告(2023年第43号)1份,证明曲马多复方制剂2023年7月1日起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 7.手抄处方笺10份,证明购药人员处方情况; 8.涉案药品购进随货同行单复印件1张,证明当事人购进氨酚曲马多情况; 9.销售记录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涉案药品销售情况; 10.移送材料1份,证明移送集贤县公安局的情况; 11.反馈说明1份,证明集贤县公安局的调查情况; 12.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1张,证明当事人无因未经许可经营第二类精神药品受过行政处罚的记录。
1.没收违法所得200元; 2.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 合计罚没金额10200元。
10000.00元
双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26
2
集贤市监处罚﹝2024﹞151号
1.当事人检查笔录两份,证明执法人员先后两次检查,当事人未凭医师处方销售处方药的事实;2.对当事人询问笔录一份,证实了执法人员检查时当事人销售处方药且未凭据医师处方的事实;3.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的合法身份;4.当事人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5、当事人销售的药品照片两张,证明当事人销售的处方药消炎利胆片、三七伤药片真实存在,且确定为处方药;6、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证明在立案前已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当事人逾期未改的事实;7、当事人的销售凭证两张,证明了当事人在执法人员两次现场检查时,销售处方药的事实。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的规定 ,构成了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的违法行为。 依据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5000.00元整。
5000.00元
集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