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随县娟娟美容馆(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娟注册资本:6.0万元
统一信用代码:92421321MADPTKWE48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随州市随县高城镇高城路203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随县市监处罚〔2026〕61号
经查,当事人店内收银台背面从上往下的第二层柜台上发现的7盒“熙科丽新妍水感面膜”,其外包装标注:“产品名称:熙科丽新妍水感面膜,总经销:新生活集团(中国)有限公司,备案人/生产企业:广州市暨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60235,产品执行标准编号:粤G妆网备字2023193641,执行标准:QB/T2872,限期使用日期:20251031”等内容,至现场检查当日,该面膜已超过使用期限69天。 现查明,当事人经营者口述称,上述熙科丽新妍水感面膜是从郑州新生活集团有限公司购进的,购进价为320元/盒,共购进了10盒,销售了3盒,销售价为350元/盒。现场查获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为2450元,因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产品的销售记录,故无法计算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所得。...[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为了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化妆品监督管理,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超过限期的“熙科丽新妍水感面膜”7盒;2、罚款5000元。
5000.00元
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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