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大同市平城区路路韩式炸鸡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路志成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140213MA7XCRX92U所属地区:山西省
企业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武定北路玄冬花园小区17号楼1-5号商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同平市监食通罚[2023]134号
经查,当事人大同市平城区路路韩式炸鸡店成立于2022年09月28日,位于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武定北路玄冬花园小区17号楼1-5号商铺,是一家主要以外卖为主服务周边顾客的炸鸡店,经营面积不足40平方米的餐饮小经营店。在该店食品加工操作区靠饮料放置区上方放置的手提袋内放有一已拆封的汉堡面包,内有4个汉堡面包(净含量390克/袋)商丘市佳克士食品厂生产的“汉堡面包”,生产日期:20230306;A保质期:在05月1日-10月31日期间保质期为7天(从生产日期起记);在11月01日-4月30日保质期为9天(从生产日期起记),贮存条件:常温、避光、防潮保存;B保质期:冷冻保存90天(从生产日期起计,含解冻及解冻后保存时间),贮存条件:到店冷冻(-18℃以下)保存,面包解冻后保存时间为36小时(包括解冻时间)。现场检查该店内只有此半袋“汉堡面包”(店内无存货),根据当事人陈述,该产品一般都是3天进一次货,不会多进货,进回后都是常温贮存,所以按照该产品的A保质期方式计算,该款汉堡2023年3月14日位最后使用期限,根据当事人陈述及提供的相关证据可知当事人于3月15日使用上述“汉堡面包”制作出售汉堡共计9个,造成使用过期食品原材料制作销售食品的行为。 在当事人店内检查期间在该店里屋货架上发现一包“诚邦美食家”甘梅粉(规格:1千克)已拆封使用,生产日期:2021年12月18日,保质期:12个月;两包“诚邦美食家”黑胡椒粉(规格:1千克)一包未拆封,另一包已拆封使用,生产日期:2022年1月7日,保质期:12个月;上述调料均已超过保质期,现场调取该店销售记录,未发现近期有使用上述调料的痕迹;根据当事人陈述,店内很久都未用上述调料,具体多会停止使用也无法想起来了,我单位也无法认定当事人是否在上述调料过期后仍在使用。 当事人使用过期“汉堡面包”制售汉堡包售卖,该款“汉堡面包”进货价一包3元(每包6个装,每个0.5元),经过加工(加入菜品和肉)后每个售价6元,据当事人陈述,每个售出的成品汉堡成本为3元,违法收入9×6=54元,货值金额54+(0.5×4)=56元;因此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过期食品原材料制售食品的基本事实; 2、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小经营点备案证,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3、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过期食品原材料制售食品的基本事实; 4、过期食品原料照片5张,证明当事人使用过期食品原材料制售食品的基本事实; 5、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务清单各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过期食品原材料制售食品的基本事实; 以上证据均由提供人签名盖章确认,证据取得符合法定程序。
罚款0.2万元#没收非法财物#
2000.00元
大同市平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5-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