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道里区嘉美佳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计茹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102MA1B8FQ17B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太平镇太平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道里市监处罚〔2025〕187号
因当事人哈尔滨市道里区嘉美佳超市经营农药残留超标的农产品,本局于2024年7月3日予以立案调查,指定马晓飞、谢宏刚为办案人员。我局于2024年8月28日调查终结,因当事人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向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我局于2025年6月13日收到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哈里政复决〔2025〕161号)。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024年6月18日,哈尔滨市道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委托哈尔滨海关技术中心对哈尔滨市道里区嘉美佳超市芹菜的检验结果,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执法人员于2024年6月19日向当事人送达检验结果告知书,并告知复检和异议须知,当事人未要求复检。2024年6月19日,执法人员对哈尔滨市道里区嘉美佳超市进行现场检查;2024年6月25日,执法人员对哈尔滨市道里区嘉美佳超市经营者计茹进行询问调查;2024年7月3日,本案经主管局长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本案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于2024年5月10日从哈尔滨哈达果品批发市场英子菜业购进2捆芹菜共计51斤,购进价格2.3元每斤,购进总价支付118元,截至调查,已全部售出,通过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食用农产品)(抽样单编号:DBJ24230100004632980)显示,该批次芹菜销售价格为2.99元每斤,货值金额152.49元,违法所得152.49元。当事人发布召回公告,该批次抽检不合格芹菜未召回。
2024年9月6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哈里市监罚告〔2024〕146号),当事人递交《听证申请书》,2024年9月19日,我局向当事人作出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哈里市监听通〔2024〕8号),2024年10月9日,本案进行听证,2024年10月11日作出《听证报告》,维持原处理意见。2025年2月8日,我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道里市监处罚〔2025〕44号)并向当事人送达。当事人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向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政府于2025年4月8日作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哈里政复答〔2025〕146号),我局于2025年4月17日递交答复书,2025年6月13日我局收到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哈里政复决〔2025〕161号),决定为“1.撤销被申请人哈尔滨市道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道里市监处罚〔2025〕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责令哈尔滨市道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案涉违法行为重新作出处理”。
案件性质: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处理意见及依据: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没收违法所得152.49元,处以罚款10000元,罚没共计10152.49元。
10000.00元
-
2025-08-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